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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007-0002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它
名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10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007-0002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它
名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发布时间:2020-07-10 17:1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甲方: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0746753455P

法定代表人:宋仁昕

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中路6号

乙方:张浩、陈罗

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津河西路银河商住楼1幢501室(张浩)、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殷白村小汪村5组18号(陈罗)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19〕9号)要求,甲、乙双方之间及乙方相互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损害事实

2019年7月25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检查发现,张浩和陈罗未经批准,擅自将浙江省临安开天工贸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跨省转运至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境内,将上述约700吨固废露天堆放于汪溪办事处殷白村路边空地。

二、鉴定评估结论

因本案生态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经专家测算,修复费用在50万以下,故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豆长明(执业证号:340118155003)、匡丕东(执业证号:340118155034)、王军(执业证号:340118155026)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出具了《宁国市汪溪跨省转移固废案生态环境损害意见》。

其结论为,本案为一般固废倾倒与暂存,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质,且固体废物被及时清除,加之倾倒场地是闲置荒地,为非敏感受体,生态环境损害轻微。本案因一般固体废物倾倒、堆存与清理,造成原有场地约1100平方米面积土壤裸露,并可能带来水土流失与风吹扬尘污染的不利影响。该地块若恢复到固体废物倾倒前生态服务功能,需要进行生态复绿。


三、赔偿范围及履行方式

1、乙方负责对本案所涉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2019年8月15日,经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复查,证实乙方已完成清理工作;

2、乙方自行以复绿的修复方式对本案所涉场地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修复结束后,乙方向甲方申请验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位当事人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