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国动办>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1907-00007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市人防办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7-08
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1907-00007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市人防办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7-08
市人防办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发布时间:2019-07-08 08:48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十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结合城市民用建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
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87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
规范。删去废止条文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原155号令同时废止。                         
2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定》(安徽省人民政府286号令)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规范。删去废止条文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原155号令同时废止。                         
3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七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规范。删去废止条文依据 增加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七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原155号令同时废止。                         
4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一)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处罚;(二)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处罚;(三)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四)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行为的处罚;(五)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规范。根据新条文调整子项。 从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实际考虑,原第七项子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放在行政处罚“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中更合理,依据是《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二十九条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286号令)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规范。根据新条文调整子项。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原155号令同时废止。                         
 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2.“调整类型”应写明划入、划出、取消、下放(属地管理)、合并、规范(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3. 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