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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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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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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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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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装配式建筑会增加企业开发建设成本,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建议第(二)款拓展市场需求,强化示范带动修改为“原则上市区各国有企业新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起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25%;商业、住宅开发项目2022年起采用装配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15%,2023年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20%;公共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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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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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第(十一)款明确工作职责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土地出让和划拨等工作;对确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依据地块开发意见书,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装配率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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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修改为: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土地出让和划拨等工作;对确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依据规划条件和地块开发意见书,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装配率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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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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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第十一条明确工作责任中“市金融建管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装配式建筑企业、项目资金支持和信贷支持等相关工作”中的“督促”二字改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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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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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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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议在文稿第八点后增加: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明确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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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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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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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议在成员单位中增加国资委,由国资委对国企明确关于装配式建筑的考核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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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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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议将(二)拓展市场需求、强化示范带动部分的目标任务再细分明确,阐述清楚阶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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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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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议在(十二)强化培训宣传部分增加外出考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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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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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建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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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1年起采用装配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15%”建议修改为“2022年起采用装配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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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该部分有两个单位提出了意见,综合各部门意见,修改为“原则上市区各国有企业新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起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25%;商业、住宅开发项目2022年起采用装配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15%,2023年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20%;公共建筑项目2022年起采用装配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15%;2023年起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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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盛建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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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鼓励推广装配式发展,对参与建设装配式项目的参建单位在信用分打分时适当提高一定比例(比常规项目加20%-30%);投标提供业绩情况下,装配式业绩较普通业绩按一定比例予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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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此意见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基本按照执行的,不宜写在政府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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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为加快培育本地企业,在施工总承包情况下,鼓励本地企业与外地信誉良好装配式企业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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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在文件中已有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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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郎溪县、现代物流园管委会、敬亭山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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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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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泾县、旌德县、绩溪县、开发区管委会、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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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反馈,经再次联系仍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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