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5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
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案件的办理工作和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或省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而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第三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依法已予受理的案件。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国务院裁决时,市政府作为第三人被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人民法院依法已予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行政应诉案件。包括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第四条 市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收到省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于当日报送市政府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副市长批办,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副市长应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签署批办意见。时间紧急的,可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即刻报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副市长批办。
(二)市政府复议办收到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副市长的批办意见后,应于当日发出《市政府被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通知书》,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并按规定形式、数量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资料。
(三)市政府复议办收到承办部门拟定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资料后,应在全面审查研究、考量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指导承办部门完善行政复议答复书,补充补强相关证据资料,必要时可组织承办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主要风险问题进行会商研究。
(四)行政复议答复书初稿及相关证据资料经市政府复议办审定后,由承办部门报分管该部门的副市长审签用印,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形式、数量要求交由市政府复议办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复议办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通知书后,应于当日报送市政府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副市长批办,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副市长应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签署批办意见。时间紧急的,可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即刻报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副市长批办。
(二)市政府复议办收到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副市长的批办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
1.因不服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政府复议办拟定行政应诉答辩状、检察监督答复意见初稿,并按规定形式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部证据资料,报分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后,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受案的人民法院、检察院。
2.未经市政府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市政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政府复议办应于当日发出《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办理通知书》,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起草行政应诉答辩状、检察监督答复意见初稿,并按规定形式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资料。
(2)市政府复议办收到承办部门拟定的行政应诉答辩状、检察监督答复意见及证据资料后,应在全面审查研究、做足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指导承办部门完善行政应诉答辩状、检察监督答复意见,补充补强相关证据资料,必要时组织承办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针对主要风险问题进行会商研究。
(3)行政应诉答辩状、检察监督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经市政府复议办审定后,由承办部门报分管该部门的副市长审签后用印,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形式、数量要求交由市政府复议办统一报送。
第六条 市政府复议办在办理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事项过程中,发现案件审理结果存在被撤销、确认违法等负面结果风险或在相关行政行为实施、矛盾争议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法律、社会稳定风险的,应主动分析研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