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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6-0009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20〕41号
发布日期: 2020-06-30 成文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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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20〕41号
发布日期: 2020-06-30
成文日期: 2020-06-2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17:03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宣政办〔2020〕3号)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内容修改为“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对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市区工作和生活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予以优先、精准保障”。

三、将第八条第三款“(二)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承租廉租房的给予70%租金补贴,承租公租房的给予60%租金补贴。其中: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承租廉租房的给予80%租金补贴,承租公租房的给予70%租金补贴”内容修改为:“(二)其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承租廉租房的给予70%租金补贴,承租公租房的给予60%租金补贴。其中: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承租廉租房的给予80%租金补贴,承租公租房的给予70%租金补贴”。

四、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中等偏下收入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7元/㎡·月”。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公租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公租房产权人办理相关退出手续,承租人腾退房屋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租金”。

六、将第十七条“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实物配租的须腾退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缴纳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腾退之日期间的租金,对领取租赁补贴须全额退还。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并记入公租房诚信管理档案及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内容修改为“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实物配租的须腾退公租房并按市场租金缴纳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腾退之日期间的租金,对领取租赁补贴须全额退还。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七、将第十八条“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退出公租房保障”内容修改为“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租房保障”。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