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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7-0004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意见
成文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0-07-31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20〕53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市经信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270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7-0004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意见
成文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0-07-31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20〕53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市经信局产业政策与规划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2706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

的实施意见

宣政办秘〔2020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制定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以内区域(含水阳江大道、昭亭路、皖赣铁路合围区域)的工业企业(宣城经开区注册工业企业除外);

2. 整体搬迁至宣城经开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安徽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安徽宣城宣州经济开发区;

3. 符合拟落户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定位,且经该园区认可;

4. 企业搬迁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全部奖补资金的80%,原则上新项目产能不低于原搬迁企业产能,且应采用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提升先进智能制造水平。

二、有关政策

退城进园企业自行完成拆迁,确保无权属纠纷,达到净地条件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适时组织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后,参照该企业土地实际净出让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计提农田水利建设等七项资金,并扣除土地报批、宣传和公开出让费用后,80%部分用于包干奖补该企业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设备搬迁、拆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在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且缴清出让金后,经企业申请,市工投公司比照不超过另外20%部分的金额,采取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该企业发展,具体由市工投公司按照产业基金运作规则操作,支持期限5年,期满收回;5年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补助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向宣州区政府提交退城进园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园区规划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筹措、合资合作、发展目标及规划、工作安排及进度计划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新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项目选址证明、合资合作证明)。

(二)审核。市经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及拟落户园区管委会,自收到转报资料之日起15日内到现场审核企业退城进园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退城进园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批复。

(三)收储。退城进园企业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府年度土地收储和供应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做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并根据年度供应计划,适时组织公开出让。

(四)兑现。待老厂区土地挂牌出让且出让金到位后,根据企业退城进园实施进度,受益财政采用分期方式给予企业退城进园奖补。

第一期奖补:在新厂区供地手续完成后,支付总奖补资金的50%

第二期奖补:在新厂区项目建设达到正负零后,支付总奖补资金的20%

第三期奖补:在新厂区所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试生产后,支付总奖补资金的30%

(五)监管。企业新迁入园区管委会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一事一方案的监管模式,确保政府奖补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扩大生产、购置设备和原材料等。

四、相关规定

(一)搬迁后新建企业数据统计工作由新建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管理,所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新建企业所在地与企业原所在地财政按37的比例受益(所有以税收为依据的惠企政策,兑现时均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总额为基数)。

(二)企业已享受过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已完成征迁补偿或退城进园工作的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五、附则

(一)本意见奖补资金均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市政府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对投资强度大、亩均税收高、就业人数多、技术含量高等特别重大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因地制宜制定企业退城进园政策。

(四)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补资金的,有关单位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牵头,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及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退城进园工作;遇有重大事项,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1231日止。《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8156号)不再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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