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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8-0014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意见
成文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8-18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20〕63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市金融监管局服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2710136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0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难题,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各项政策要求,推动金融机构不断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力争2022年末,全市各项贷款余额达2000亿元以上,各项贷款增速、增量存贷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保险服务持续深化,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资本市场加快发展,A股上市企业达1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达20家,债券融资规模稳步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发挥银行主渠道作用

1. 提升投放质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政策支持和信贷资源倾斜,吸引更多域外资金进入我市。继续优化信贷结构,精简审批流程,鼓励对中小企业采用“一审单批”“一审双批”模式,提高审查、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2. 强化重点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发展,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重点环节、薄弱领域积聚,力争到2022年,全市制造业贷款占比突破10%,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超过50%。(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3. 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财政、海关、科技、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及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合作,开展纳税信用贷、政府采购贷、知识产权质押、林权抵押等贷款,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拓展供应链金融、跨境金融及在线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宣城海关、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管局)

4. 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抵质押范围,合理设置资产折价比率;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提高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占比;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好政策性银行低成本资金转贷款政策。力争2022年末,中长期贷款占比提升5个百分点,信用贷款占比提升7个百分点,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5. 优化续贷流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年审贷、循环贷服务,简化续贷材料,确保无还本续贷、年审贷、循环贷业务占比逐年提升。继续安排续贷过桥财政资金支持,降低使用成本,力争续贷过桥资金年周转16次以上。(责任单位: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

6. 用好货币政策。积极落实定向降准政策,引导降准释放的资金精准用于相关领域信贷投放。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每年向上积极争取并使用支小再贷款;利用好再贴现政策,专项用于支持对民营及小微企业的票据融资;运用央行资金发放的贷款和贴现利率要低于同档次同期限的贷款或贴现利率。(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二)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

7. 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鼓励政府职能部门与保险机构合作,对各类工程履约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探索推行推广使用保证保险,缓解企业现金占用压力;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开发推广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稳步推广“保险+期货”及价格指数保险,缓解农业生产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管理局、市人民银行)

8. 增强保险增信分险功能。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推动银行业与保险业加强合作,推广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着力畅通“信贷+保险”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

9. 发挥保险资金融通职能。鼓励在宣保险机构积极争取集团、总部支持,为符合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具有市场优势、产权清晰、没有重大法律纠纷的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争取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责任单位: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

10. 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风险管理模式,积极与第三方合作,以责任保险为载体,通过“保险+科技+服务”的业务模式,实施风险减量管理,为政府及企业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方案,帮助政府及企业合理管控风险,降低风险发生概率。(责任单位:宣城银保监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

(三)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11.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引导企业梯队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适时推动成立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宣城分中心。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我市企业,引导各类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来我市设立运营,并给与相应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12. 鼓励企业债权融资。组织符合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未来盈利稳健的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产品,鼓励优质企业赴海外直接融资。积极研究利用好国家政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及“双创”债券。(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四)强化地方类金融机构服务功能。

13. 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各级财政适时增加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落实各项政策补贴,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降低反担保条件,加强对民营、小微、“三农”企业的增信支持,力争到2022年,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新型政银担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中小担保公司)

14. 运用其他融资服务。提升类金融机构融资水平,支持重资产型企业,通过租赁公司以资产折换资金,实现企业轻资产运行。鼓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各类基金共同参与企业债转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类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五)发挥政府协调引领作用

15. 建立顾问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我市金融机构中选聘政治素养高、业务熟练的高管担任企业金融顾问,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金融问题。定期组织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各经济主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重点企业金融顾问集中会商,对我市金融运行走势、重大风险案件、企业重大融资需求、企业疑难金融问题进行研讨,为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意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16. 搭建线上服务平台。开发宣城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金融产品、融资需求、信息中介、征信服务、扶持政策等资源,引导域内银行、保险、基金、担保、应急转贷机构、小贷公司、保险等金融机构线上发布金融产品,支持各类企业上线注册、融资。积极向域外银行、股权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放端口。(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工商联、市数据资源局)

17. 优化线下对接方式。支持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优势,按照企业所属行业、经营状况、融资需求等,每年开展“一带一路”企业、外贸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军民融合企业等专项对接不少于4次。每季度确定1家市本级金融机构举办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专场对接。结合“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协调组织银行、保险、证券和其他金融机构,深入企业一线走访调研现场为企纾难解困。(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18. 创新银企对接形式。支持高成长性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上市后备企业等优质企业,赴外对接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中心,寻求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组织金融顾问对全市重点企业的“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提供分析判断,量身定做最佳方案,提供常态化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三、保障机制

19. 加强组织统筹。本项工作由宣城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明确专业人员组建工作专班,推进工作落实。强化监督考核,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体系,对考核优秀金融机构加大奖励力度。

20. 强化宣传培训。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及时发布解读国家金融政策和省、市支持措施。每年邀请金融专家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启智”培训2次以上,传递国内外最新金融动态,解读国家金融政策。各县(市、区)每年组织机关、企业相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业务培训4次以上;各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组织金融政策、融资知识、风险管理等方面培训。

21. 抓好风险防范。定向充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急转贷机构、政府引导基金、企业纾困基金等机构的资本金,提高机构风险抵御能力。鼓励监管部门适度提升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行业主(监)管部门联动,强化区域金融生态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严打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和恶意逃废债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责任单位位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本政策由市金融监管局解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到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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