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007-0012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秘〔2020〕5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2734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007-00125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秘〔2020〕5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服务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2734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
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0〕51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
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9〕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宁国市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绩溪县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旌德县徽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旌德县平胸龟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国市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渔船禁捕退捕;2020年1月1日起,全市5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
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对水阳江水域内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拆解补偿工作,并对从事捕捞作业渔民进行退捕转产安置;2021年1月1日起,水阳江水域常年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渔期限暂定至203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5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阳江水域实现“六无”目标。
二、退捕渔船补偿
(一)渔船补偿范围。
1.水阳江水域在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的捕捞渔船194艘。宁国市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1艘。
2.系统登记以外的生产辅助渔船。
(二)补偿标准。
1.机动捕捞渔船。系统登记的机动捕捞渔船拆解补偿参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渔〔2016〕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见表1、表2、表3)。
2.系统登记以外的生产辅助渔船。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补偿标准,按成本价适当给予补偿。
表1 机动捕捞渔船退船补助标准(船舶补助)
船 长 |
补助基础金额 (万元) |
材质系数 |
船龄系数 |
|||
钢 质 玻璃钢 |
木质 |
10年 以下 |
10年- 20年 |
20年 以上 |
||
﹤8米 |
2 |
1 |
0.6 |
1 |
0.8 |
0.6 |
8米≤船长﹤10米 (且9千瓦以上) |
3 |
1 |
0.6 |
1 |
0.8 |
0.6 |
10米≤船长﹤12米 (且11千瓦以上) |
4 |
1 |
0.5 |
1 |
0.8 |
0.6 |
船长≥12米 (且15千瓦以上) |
6 |
1 |
0.5 |
1 |
0.8 |
0.6 |
备注:1.机动渔船退船补助=补助基础金额×材质系数×船龄系数;
2.船长和功率不能同时达到要求的,降低一档执行。
表2 机动捕捞渔船退渔转产补助标准(捕捞权收回)
船 长 |
补贴基础金额 (万元) |
主动退出时间系数 |
||
2016年内 |
2017年内 |
2018年以后 |
||
﹤8米 |
2 |
1.2 |
1.0 |
0.8 |
8米≤船长﹤10米 (且9千瓦以上) |
2.5 |
1.2 |
1.0 |
0.8 |
10米≤船长﹤12米 (且11千瓦以上) |
3 |
1.2 |
1.0 |
0.8 |
船长≥12米 (且15千瓦以上) |
4.25 |
1.2 |
1.0 |
0.8 |
备注:1.机动渔船退渔转产补助=补贴基础金额×主动退出时间系数,船长和功率不能同时达到要求的,降低一档执行。
2.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主动退出系数按2018年标准计算。
表3 机动捕捞渔船附属渔具回收标准
补助类型(万元) 渔船材质和分档 |
渔船拆解 |
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 和渔具销毁 |
|
木质渔船 |
船长﹤12米 |
0.2 |
0.2 |
12 ≤船长﹤24米 |
0.3 |
0.3 |
|
24≤船长 |
0.4 |
0.4 |
|
钢制渔船 |
船长﹤12米 |
0.3 |
0.4 |
12 ≤船长﹤24米 |
0.4 |
0.5 |
|
24≤船长 |
0.5 |
0.6 |
(三)激励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三、政策保障
(一)社会保障政策。
1.以2018年12月31日享受渔民生活补贴的渔民统计数为基数,依照“只减不增”原则,2020年发放渔民生活过渡费,1500元/人;自2021年起,按每人1500元/年标准发放保障补贴,按年发放,保障补贴发放至2030年12月31日长江流域禁捕期结束(截止日期以国家政策为准)。
2.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可享受保障补贴。
3.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退捕专业渔民,可向本人户籍地所在乡镇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暂不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
(二)住房保障政策。充分利用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对能够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
(三)医疗保障政策。退捕渔民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村(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保参保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就业帮扶政策。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渔民,全面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根据退捕渔民就业需求情况,引导用工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举办退捕渔民专场招聘会。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开发护鱼员、护河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五)子女就学政策。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依据义务教育和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渔民退捕转产后的户籍情况,结合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意见,所有手续一律从简,特殊情况可实行“先上车、后补票”,享受完整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渔民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按照属地原则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享受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六)民政兜底政策。对生活困难的渔民家庭,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申请,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给予办理。
四、资金安排
渔船拆解经费在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障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依照社会保障政策统筹解决。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7月10日前)。县市区、乡镇村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渔民群众一线,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动员,让退捕渔民了解相关禁捕退捕政策,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全面完成禁捕退捕转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7月20日前)。核准退捕渔船渔民基本情况,做到每船必查、每证必核、每户必访。全面摸清渔船、船主、渔民、网具、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信息,进行核查登记。
(三)建档立卡(7月31日前)。对渔民渔船信息建档立卡,经户申报、村公示、乡镇审核、县市区批准,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签字背书。对每一户均要建立领导干部帮扶联系制度。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和审核上报工作。
(四)签订协议(9月30日前)。禁捕退捕渔船藉所地主管部门,按照政策与退捕渔民签订退捕转产协议,收回船证及渔船渔具等,于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收回的渔船渔具拆解。
(五)资金拨付(10月31日前)。根据渔船拆解等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将核准的退捕渔民补助资金、保障补贴通过“一卡通”系统打卡拨付至退捕渔户。
(六)检查验收(12月31日前)。要将禁捕退捕转产工作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禁捕退捕和渔民安置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宣城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禁捕退捕和渔民安置各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政府负责、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财政、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层层推进、各司其职、主动作为良好格局。各级各单位要做到问题清、原因清、整改清、责任清“四清”,确保平稳推进禁捕退捕转产工作。
(二)明确工作重点。坚持查、治、建三环节一体化推进,做到“七个到位”:一要精准建档立卡,确保底数摸清到位;二要依法依规处置,确保渔船渔具退出到位;三要稳妥转产就业,确保渔民安置到位;四要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渔民生计保障到位;五要严格执法监督,确保禁捕管理到位;六要坚持多措并举,确保渔业生产转型到位;七要强化财力的支持,确保资金保障到位。
(三)加快推进实施。禁捕退捕和渔民安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单位要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把握时间节点,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四)加强风险防控。严格防范禁捕退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向退捕渔民宣传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积极争取退捕渔民的理解支持。
(五)强化绩效考核。渔民退捕转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县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任务。退捕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河(湖)长制落实情况指标。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和单位将进行通报,重大问题依法依规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