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700486287012X/202009-00005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气象局 | 主题分类: | 气象、应急 / 其他 / 其它 |
名称: | 宣城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索引号: | 12341700486287012X/202009-00005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气象局 |
主题分类: | 气象、应急 / 其他 / 其它 |
名称: | 宣城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编 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探测环境保护类 |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二十九条“故意损坏气象探测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5.《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第(一)、(四)、(五)项行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第(二)、(三)项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气象技术装备管理类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类 |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5.《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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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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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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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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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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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媒体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传播媒体向社会转播或者转登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天气预报信息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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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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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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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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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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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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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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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气象资料管理类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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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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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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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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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处罚 |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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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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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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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处罚 |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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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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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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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处罚 |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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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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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 |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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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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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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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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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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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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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
1.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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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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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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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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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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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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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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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时使用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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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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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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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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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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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气象信息服务类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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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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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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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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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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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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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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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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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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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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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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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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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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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类 |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 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处罚 |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取消作业资格 |
||||
25 |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取消作业资格 |
||||
26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
取消作业资格 |
||||
27 |
|
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取消作业资格 |
||||
28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取消作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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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施放气球管理类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气球的处罚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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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的处罚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6个以上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施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6个以上,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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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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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处罚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或者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
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警告,可以并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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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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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或者释放活动许可文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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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或者释放活动许可文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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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释放活动许可文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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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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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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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三项“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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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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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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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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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施放气球10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施放气球10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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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处罚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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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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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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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处罚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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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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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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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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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处罚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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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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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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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后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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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处罚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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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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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施放气球6个以上造成一定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施放气球6个以上,拒绝改正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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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防雷管理类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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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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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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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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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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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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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被及时发现,尚未进行相关与资质有关的活动) |
不予处罚,撤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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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后果的(已进行与资质有关的活动)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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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后果的(已多次进行与资质有关的活动)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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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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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防雷工程尚未施工或投入使用) |
不予处罚,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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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后果的(已经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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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已经施工或者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存在严重瑕疵,有安全隐患)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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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雷电事故或因设计不合理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 |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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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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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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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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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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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处罚 |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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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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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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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三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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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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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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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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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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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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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下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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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不具备防雷检测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擅自从事防雷检测的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对建设工程防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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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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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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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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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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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4.《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对建设工程防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项目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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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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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对建设工程防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一般 |
项目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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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罚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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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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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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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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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处罚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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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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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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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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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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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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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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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和影响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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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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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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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类 |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而未进行论证的处罚 |
1.《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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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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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
1.《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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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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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已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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