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1.与党的方针政策不一致,没有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或者与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
2.对不属于制定主体立法权限的特定事项作出规定。主要包括,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之外的事项等;
3.根据授权决定制定,其内容超出授权决定规定范围的;
4.对被授予的权力进行再授权,对被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
5.违法变更上位法禁止事项范围。如减少禁止事项、变更禁止行为种类、转换表述变相缩减范围,增加禁止的事项违背上位法立法宗旨和精神,变禁止事项为行政许可或批准事项等;
6.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大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
7.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8.有关内容与党的方针政策、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原则、精神明显相违背,或者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上位法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9.与相关规章不相协调,或者有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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