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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9-0011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20〕68号
发布日期: 2020-09-08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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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20〕68号
发布日期: 2020-09-08
成文日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8 08:57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驻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日

 

 

 

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目标考评体系,形成客观科学长效的考评机制,结合省对市金融安全考核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宣城分行;

2. 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宣城分行、农业银行宣城分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建设银行宣城分行、交通银行宣城分行、浦发银行宣城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宣城分行、徽商银行宣城分行、民生银行宣城分行、皖南农村商业银行。

当年新设机构自次年纳入考评范围。

(二)金融管理机构

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二、考评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 年度综合考评:主要考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大有效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加强服务小微企业等方面的情况。

(1)新增人民币贷款。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完成新增人民币贷款预期指导性目标比例为考核依据。(完成100%得30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加满10分为止。)

2)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情况为考核依据。(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3)税融通贷款增速。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税融通累计投放同比增速情况为考核依据。(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涉农贷款增速。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增速情况为考核依据。(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5)制造业贷款增速。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制造业贷款增速情况为考核依据。(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6)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完成新型政银担合作预期指导性目标比例为考核依据。(完成100%得10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加满5分为止。)

(7)存贷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存贷比与余额存贷比加权平均值为考核依据。(当年新增存贷比与余额存贷比加权平均数(7:3)达到85%,得基本分20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1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10分为止。)

(8)普惠型小微企业纯信用贷款新增额作为特别加分项考核。(纯信用贷款新增额每2000万元加1分,加满5分为止。)

9)对市政府重大项目支持力度,一事一议,作为弹性加分项考核。(按当年实际投放金额,最高加满5分为止。)

政策性银行参照此标准考核。

2. 关键节点单项考核

    按核算金融业增加值错月人民币加权增速与正常季度月末加权增速的平均增速排名。(以2/3、5/6、8/9、11/12四个节点平均增速计。)

(二)金融管理机构

主要考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保持信贷增长和金融安全情况;落实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促进银企合作和金融体系建设情况。

对市人行重点考核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及引导扩大信贷规模和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对宣城银保监分局重点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情况以及推动金融创新和小微企业贷款情况。

三、考评方法

(一)考评程序

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目标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保监分局组织实施,其中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保监分局配合对金融服务管理机构的考评。市金融监管局承担具体考评工作。

1. 自评。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管理机构对照考评内容和考评指标进行自评,计算自评得分,形成自评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于每年2月上旬将自评报告报送至市金融监管局。

2. 复核。由市金融监管局对自评得分和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核对数据及征求意见,初步拟定考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考评结果作为支持奖励依据。

考评工作于年度次年2月开始,5月底前结束。

(二)考评要求

考评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及市金融监管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监管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1. 发生重大金融负面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加考评资格。

2. 年度人民币存款增速和人民币贷款增速同时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或两项指标中任一指标位于全省后五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评奖资格。

3. 关键节点单项考核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取消评奖资格。

4. 年度全市人民币存款增速和人民币贷款增速同时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取消相应金融管理机构评奖资格。

5. 考评结果通报各机构上级单位。

四、考评结果运用

(一)支持

考评结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财政性资金存放和重大项目信贷安排挂钩,同时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管理部门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

1. 按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对得分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按其个人上一年度(考核年度)缴纳所得税分别予以100%、90%、80%奖励。

2. 按关键节点单项考核结果,对每个关键节点(共四次)得分与年度综合考核重合的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额外分别每次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该奖励可以按贡献分配给领导班子成员或者支行行长;对每个关键节点(共四次)得分与年度综合考核不重合的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按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分别予以25%、22.5%、20%奖励。

3. 经考评,对履职较好的金融管理部门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作为分配地方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0年度开始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综合 

      考评细则

 

 

 

 

                              

                                            


附件

 

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综合考评细则

 

类别

序号

指标

分值

审核单位

评分标准

贷款

新增

情况

1

新增人民币贷款

30

市金融监管局

市人行

按照完成全年预期目标任务比例计算得分,完成100%得30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加满10分为止

 

2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

10

宣城银保监分局

增速达到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3

税融通贷款增速

10

市人行

增速达到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

涉农贷款增速

10

市人行

增速达到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5

制造业贷款增速

10

市人行

增速达到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0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分为止;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6

新型政银担合作

10

市金融监管局

按照完成全年预期目标任务比例计算得分,完成100%得10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加满5分为止。

增长比率情况

7

存贷比

20 

市金融监管局

市人行

当年新增存贷比与余额存贷比加权平均数(7:3)达到85%,得基本分20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1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10分为止。


特别加分项

8

信用贷款新增额

5

宣城银监分局

以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当年新增额为基数,2000万元加1分,加满5分为止。

弹性加分项

9

重大项目支持力度

5

市金融监管局

综合考量对我市重大项目支持情况,一事一议。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