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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7-0016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02 成文日期: 2020-07-02
广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02 14:41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业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72

 

 

 

广德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商贸流通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广德市境内投资、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组织。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内贸发展。

1.支持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含农批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对当年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验收合格的菜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商业街区新建和改建,对当年度新评定的省、宣城市特色商业街区,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农产品仓储冷链配送设施设备,对当年度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验收合格的农产品冷链配送设施,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电商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活动,对当年度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展会,给予不超过展位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支持农产品市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成安装追溯设备、追溯软件调试,实现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的,对追溯平台投资且运营正常的,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费用补助。

6.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标准托盘应用推广及循环共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研发投入、运营维护以及符合物流标准化要求的标准化托盘、货架等设施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7.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限下样本点发展,对当年度新增为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商贸流通企业(个体户),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已纳入统计且保持正增长的限上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含50%)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对每个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长超过15%(含15%)的限下样本点给予500元的奖励,政府采购优先考虑限上和限下样本点企业。

8.对总部设在广德市并就地纳税,年营业额超过亿元的商贸企业,当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广德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每增加1%,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新评定国家级、省级、市级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国家白金级、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绿色饭店,按五叶、四叶、三叶每个分别给予6万、4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全省诚实守信经营的流通企业,给予每个企业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对年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额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品牌企业等组织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单场促消费活动,活动经商务部门认可实施后,给予组织者一次性营销推广补助3万元,同类行业活动每年补助一次。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1.支持经营主体拓展电商化渠道。对当年拓展电商化渠道且年网络零售额达20万元的经营主体,给予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在第三方知名平台天猫、京东上开设旗舰店或专营店且年度网络零售额达2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2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12.支持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突破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孵化本地企业达 5 家且每家年网络零售额达100 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经认定后按孵化企业数0.2万元/个给予电商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

13.支持建立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对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协作且网络零售额达5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网络零售额5%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支持激发村级网点活力。对当年度配合电商企业开展本地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收购提供上行服务且为村民代收发快递达500件、1000件的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分别给予0.1万元、0.2万元的奖励。

15.支持电商快递协同发展。对为我市电商发展提供服务的快递企业,年收派量首次达100 万件、500 万件的,分别给予 1 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16.支持电商示范创建。对获评为省级电商示范镇、示范村、示范网点的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电商发展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 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安徽好网货”的企业,每款产品给予 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有关事项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兑现。

(二)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资料等相关事项。

(三)本政策条款与一事一议政策、市出台的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本政策中同一电商企业申报不同奖励时,网络零售额不重复计算。

(四)对奖励年度内发生较严重侵权、质量、安全事件以及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享受奖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广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811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