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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262/202003-0003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地震局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26
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262/202003-00034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地震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地震局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26
宣城市地震局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26 09:54 来源:市地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应急救助能力。

二、承办机构

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计划。

(二)制作宣传教育作品: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制作宣传展板、宣传册、动画、视频等形式多样防震减灾宣传作品。

(三)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通过网络、报纸、新媒体、广播、电视、街头宣传等形式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培训活动。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0563-2288377)

2.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调查核实回复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七条: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登记、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二、承办机构

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自然现象时。

五、申报材料 

      异常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

六、服务流程 

(一)报告受理:异常发现单位或个人向市地震局业务科报告异常;

(二)登记上报:市地震局接到异常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并上报安徽省地震局;

(三)现场调查核实:按照上级部门指示,独立或者会同上级部门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四)回复:调查结论得出后第一时间通过相关方式将结果反馈报告人或单位,同时书面向安徽省地震局报告。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0563-2288377)

3地震信息公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1998年12月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第五条:“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

二、承办机构

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服务流程

登录宣城市地震局网站查询。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0563-2288377)

4.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下列抗震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需求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二)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农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三)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培训;(四)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抗震性能调查研究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承办机构

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市住建

    三、服务对象

农村村民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宣城市地震局业务提出书面申请;

(二)技术指导和服务:宣城市地震局会同市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技术规范等进行抗震技术指导,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宣城市地震局业务科(0563-2288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