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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890/201811-0000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1-06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890/201811-0000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1-06
【主要负责人解读】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06 17:19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鉴于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和省工商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01号)两文件已清理废止,市政府2013年出台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秘〔2010〕148号)已失效。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重新制定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二、政策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政策起草过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决策部署,抓好我市二手车市场工作,结合国家、省近期出台工作举措,我局在大量调研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协助修改完善形成《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

四、政策工作目标

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五、政策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

在我市新批准设立的二手车流通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公司等)应符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的要求。宣城市城区新批准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 年)》和《宣城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2016—2030)》;各县市区批准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要及时到当地商务部门备案,并在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的规定,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工商质监(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市级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范经营行为。支持和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

(三)促进二手车异地交易

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各县市区商务、税务、工商质监(市场监管)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完善二手车税收征管

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五)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六)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市场监管)、保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各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

(七)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八)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