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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101-0000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防办关于公布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29
索引号: 11341700771123842L/202101-0000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防办关于公布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29
宣城市人防办关于公布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1-29 08:48 来源:市人民防空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单位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按程序公示并经市政府审定,现将《宣城市人防办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宣城市人防办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

     


 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宣城市人防办调整后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2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