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商务局>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890/202102-0000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市商务局(市贸促委)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0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890/202102-0000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市商务局(市贸促委)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09
市商务局(市贸促委)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1-02-09 10:59 来源: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 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二)统一办法,规范操作,建立互相监督和制衡的管理机制。成立由部外贸司牵头,外贸中心、商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组展工作,协调处理组展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参展资格、展位数量安排、展位位置安排等核心工作由不同单位审核、复核、审定和公示,建立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监督的参展管理机制。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126届广交会展位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19〕340号)全文。
对外贸易科 政务服务事项
2 组织企业参加“华交会”     1.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华交会”)由商务部支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南京市、宁波市等9省市共同主办。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27届华交会展位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16〕821号)全文。
对外贸易科 政务服务事项
3 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国际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2.《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第一条第2小点: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3.《安徽省财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19〕13号);                                  4.商务部门“三定”方案。
对外贸易科 政务服务事项
4 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自办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2.《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第一条第2小点:优化国际市场布局。3.《安徽省财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19〕13号);4.商务部门“三定”方案。 对外贸易科 政务服务事项
5 境外劳务纠纷处理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对平台运行予以指导和监督。指导各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免费提供对接服务,协助外派劳务企业处置涉及平台所在地籍劳务人员的境外突发事件和劳务纠纷。指导归国人员就业和创业。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政务服务事项
6 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我省参会报名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8〕569号);《关于做好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科 政务服务事项
7 组织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培训 1.《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第八条 第三十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
2.安徽省商务厅通知。
对外贸易科 政务服务事项
8 辖区内企业对外考察投资联络服务 《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的批复》(皖编办〔2006〕1号):帮助中国企业及时全面的了解各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建立境外投资合作联系,洽谈境外合作项目,是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参与全球产业重组,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渠道。 对外贸易科 政务服务事项
9 知识产权及涉外经济贸易政策法律服务     省目录依据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8条第6款: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第7款: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对外贸易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10 协助组织配合对外经贸摩擦应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公平函)〔2016〕955号)“指导企业依法有效开展案件应诉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做好应诉“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技术服务”。3.《贸促会商事法律工作办法(试行)》(贸促办〔2016〕55号)第七条 第3款:组织行业企业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经贸摩擦案件,强化行业对话磋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对外贸易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11 组织本市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1.《宣城市商务局三定方案》11.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区域经贸合作和经贸交流活动。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一)款: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
对外贸易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12 组织开展外贸业务培训   1.《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八、(五)…加强外贸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外贸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6号)第1条 加强外贸专业人才开发、培养和培训,为壮大外贸主体提供人才支撑。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第二部分第五条:组织分支机构、会员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对外贸易科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13 贸易投资信息发布及信息咨询预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2.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
3.《贸促会商事法律工作办法(试行)》(贸促办〔2016〕55号)第七条第1款:在全国经贸摩擦多省份和行业建设经贸摩擦预警机构,推进境外预警机构建设,构建网上预警平台,加强风险预警,完善贸促系统经贸摩擦预警体系。”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第二部分第五条:负责对外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服务。
5.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参与“一带一路”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实施走出去战略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防控机制,分类制订应对重大国别政治、经济、社会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多途径实时获取和研判预警信息,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立服务保障机制,编制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别投资指南,建立投资环境、产业发展和政策、法律法规、市场需求、项目合作等全方位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对外贸易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14 经济贸易单据认证    1.源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要求
   2.源于进口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15 代办国际商事证明书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
2.源于国际贸易惯例、进口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16 代办外国领事认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17 代办暂准进口货物海关单证册(ATA)的出证、担保 1.《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等有关暂准进口的国际海关公约的批复》(1992年5月国函〔1992〕49号):我国加入上述公约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有关海关单证的出证和担保商会,承担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工作。
2.《关于授权中国国际商会为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的批准书》(1993年10月署监一〔1993〕1373号):经国务院批准,我署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现授权你会作为中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承办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工作。ATA单证册在我境内的出证范围和担保管理办法请你会报我署另行批准后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7号)第26条: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18 代办不可抗力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19 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代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20 境外举办展会组织协调 1.中国贸促会、商务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第一章第三条: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条: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中国贸促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安排和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多国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协调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组织管理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第七条:联系、组织中外技术交流,负责外国新产品样本、样品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发、陈列和展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21 市内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 《中国贸促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安排和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多国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协调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组织管理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第七条:联系、组织中外技术交流,负责外国新产品样本、样品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发、陈列和展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22 组织经贸交流活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第一条第四款:进一步转变职能和改进 运行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强化服务职能和改进工作方式,为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发挥贸促组织优势,创造条件扩大对外经贸交往,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服务。第二条第一款:根据国家和省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促进我省对外经贸活动,促进扩大进出口贸易和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民间外交的独特作用,开展我省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
2.《安徽国际商会章程》第二章第一条第(三)款:与有关国际经贸组织、商协会和企业开展经贸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展览会、洽谈会、高层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搭建项目推介、产品交易、投资合作的平台,为会员开拓国际经贸市场、开展对外经贸合作提供支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23 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代表团来本市访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八条第(一)款: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24 向境内外政府和机构反映企业诉求服务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2.《安徽国际商会章程》: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机构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第(二)款:协助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城市委员会
政务服务事项
25 货物通关协调服务     《宣城市商务局三定方案》2.协调口岸通关环境建设,指导文明口岸共建工作。 口岸管理科 政务服务事项
26 市场监测信息发布     1.商务部《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三、报送方式: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工作,充分利用我部已建立的监测系统,做好当地的市场监测工作,提高市场预警和应急能力,并督促企业准确、及时填报市场情况。
    2.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商贸流通科
27 电子商务进农村服务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深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加大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力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三、重点任务。(一)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现有市场资源和第三方平台作用,培育多元化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实现优势资源的对接与整合,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二)扩大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的应用。(三)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
商贸流通科
28 安徽地方名优名品展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3〕9号):开展全国品牌促进试点,推进百家品牌展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
    2.《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旅游局关于开展安徽知名品牌 旅游商品“五进”活动的通知》(皖商运〔2013〕512号):…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进商场超市、进宾馆酒店、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进机场车站、进旅游景区等“五进”活动,即在上述地点设立销售专区(柜),集中宣传营销安徽知名品牌和旅游商品。
商贸流通科 政务服务事项
29 开展“消费促进月”活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助推供给侧改革,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商务部将继续集中组织开展“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充分认识消费促进活动对助推供给侧改革、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消费促进月活动机制化。 商贸流通科
30 对监测样本企业指导和培训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14-2016年)>的通知》:第二条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加强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商贸流通科 政务服务事项
31 商贸流通市场主体培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6〕26号):培育壮大商贸流通主体。 商贸流通科
32 电子商务经验做法推广 《关于推进“电商宣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宣发〔2017〕19号):(四)注重宣传引导 总结宣传推广各地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力。 商贸流通科
33 安徽特色商业街评定申请转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安徽特色商业街”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115号):由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安徽特色商业街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进行最终审核、评定。 商贸流通科 政务服务事项
34 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转报服务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584号)全文。(每年均下发通知) 商贸流通科 政务服务事项
35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各省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底前后完成。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19〕33号):九、优化商贸流通营商环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加快推进成品油零售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
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承接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事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各地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进行审批。
商贸流通科 政务服务事项
36 市场运行预警信息发布 已常态化开展 商贸流通科
37 电子商务咨询服务 《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履行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数据分析、平台搭建、项目服务、资本对接等相关职责。 商贸流通科 政务服务事项
38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4号):(三)营造发展氛围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建设省级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电子商务人才协同培养与培训机制。将电子商务纳入就业技能培训目录,参加培训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初次鉴定合格者给予鉴定补贴。 商贸流通科
39 协助开展年度安徽省网商大会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 6.推进安徽产品网络销售 组织各类网络购物、促销推介活动。 商贸流通科 政务服务事项
40 电子商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27号):五、组织实施 (四)有序推进实施 加强学习交流,借鉴省内外成功经验。 商贸流通科
41 电子商务资源整合及对接服务 《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履行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数据分析、平台搭建、项目服务、资本对接等相关职责。 商贸流通科
42 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培训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商贸流通科
43 茧丝绸行业运行监测数据发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2018年)>的通知》: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认真学习《制度》,精心组织安排,及时报送蚕茧生产收购信息;替换长期停产、破产倒闭及不能按要求上报数据的企业,将本地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纳入监测;加强对样本企业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商贸流通科
44 组织农超对接、农产品产销衔接     1.《商务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3号):(一)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农超对接渠道。组织开展各种农超对接推广活动,采取洽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与沟通的机会,使更多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
    2.《转发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商建字〔2011〕250号):省级将进一步加大对农超对接工作的推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农超对接活动,采取多种方式搭建对接平台,并加大政策和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农超对接的影响力,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农超对接。
市场建设科 政务服务事项
45 拍卖行业经营许可证换证转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典当和拍卖经营许可证印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625号):为做到印证发放工作与审批工作主体权责一致,今后典当经营许可证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不再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印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证书编码、打印和备案。
市场建设科 政务服务事项
46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     商务部《关于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399号)中,主要任务第二条“完善服务内容,满足企业需求。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开展以下服务:一是融资服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服务,完善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配套服务,帮助企业获取银行直接融资;组织企业与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等机构对接并开展相关配套服务,帮助企业实现交易风险转移和无抵押融资。” 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事项
47 商务举报投诉举报电话服务  1.《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一、工作目标。以现有12312服务中心为基础,建成以省、市两级12312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商务执法队伍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具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畅通流通领域举报投诉服务渠道,切实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流通秩序。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商秩〔2014〕127号):(八)构建服务网络,打造信息平台。各地要推进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点)建设,完善举报投诉网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尽快形成覆盖全省与中央平台对接的举报投诉服务体系,规范案件受理及转交督办机制和流程。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政务服务事项
48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期换证 1.《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第四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第九条: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遗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及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省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政务服务事项
49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遗失补发 1.《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第四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第九条: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遗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及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省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政务服务事项
50 组织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和国际徽商大会等展会 1.《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2018世界制造业大会和2018中国国际徽商大会参会筹备工作方案的通知》,筹备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2.当年大会参会方案等文件。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政务服务事项
51 开发区内企业金融服务 1.《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加强沟通交流,努力搭建地方合作平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战略合作协议执行和融资项目实施,为国家级经开区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政务服务事项
52 协助开展“聚焦安徽开发区”专题宣传活动 1.国际商报社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聚焦安徽开发区”宣传活动的函》:为充分展现安徽省开发区适应新形势,瞄准新目标,增创新优势,打造新高地,按照安徽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宣传工作的要求,国际商报社联合安徽省商务厅共同开展“聚焦安徽开发区”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安徽省开发区在政策环境、产业环境、营商服务等各方面的综合优势。
2.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要求,加大开发区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53 外派企业劳务人员推荐及招聘服务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2.《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对平台运行予以指导和监督。指导各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免费提供对接服务,协助外派劳务企业处置涉及平台所在地籍劳务人员的境外突发事件和劳务纠纷。指导归国人员就业和创业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政务服务事项
54 协助跨国经营人才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第四条:(四)加强人才培训。制定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坚持政府扶持与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学、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依托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走出去”企业逐步推进境外经营管理人才本土化。
2.日常开展的常态化工作。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55 投资促进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每年在重点投资来源地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56 市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十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第十三条,……完善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 政务服务事项
57 外资业务培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九)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外资外经科(行政审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