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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104-0004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
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104-0004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
【文字解读】《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30 10:27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养犬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养犬人和犬只数量迅速增长。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不文明携犬外出等问题,影响了我市城市文明形象和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近年来,我市制定并出台了一些犬类管理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市区养犬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存在文件效力等级低、管理措施弱、管理机制不科学等问题,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市民要求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的呼声很高,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养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对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健康,防止养犬扰民行为的发生,对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起草《办法》初稿。20205月完成起草工作,8月提交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二是广泛意见征求。9连续二次召开立法专题协调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宣城论坛等其他网络媒体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开展立法调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及我局一行先后赴黄山、淮北、蚌埠调研养犬管理立法工作。赴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养犬人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代表及县(市、区)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四是论证修改11月,针对征求的意见、建议和调研的情况,对《办法(送审稿)》先后开展三次集中论证,逐条梳理,修改完善。

四、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犬只免疫、登记办证制度,依法查处违规携犬外出、无证养犬行为,促进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意识进一步提升,扰民、污染市容环境等问题得到较大程度改善。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部门及政府职责、养犬宣传、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留、犬只处置和法律责任。

(一)明确养犬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办法》明确养犬管理坚持养犬人自律、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

《办法》对与养犬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划分。同时要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二)明确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对全市养犬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实行分区管理,其中市区水阳江、沪渝高速、敬亭山(含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合围区域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重点管理区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确定、调整本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犬只免疫制度为有效预防狂犬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办法》明确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明确养犬准养登记制度。建立养犬准养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养犬人与犬只的饲养关系,指导养犬人合法养犬,规范养犬行为。由公安机关建立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养犬免疫、登记、变更、收留、注销等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五)明确养犬行为的规范。为减少因养犬引发的人身伤害、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范,包括携犬出户的规定、犬只禁止进入场所的规定、携犬只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以及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等;二是设立了犬尸无害化处理的规定;三是对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也作了具体规定。

(六)明确犬只的收容留检。由于大量流浪犬只的存在,造成了扰民伤人等一系列问题,市民反映强烈,应当集中收留。《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或者委托第三方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犬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同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活动。

(七)明确养犬行为违法的法律责任。按照上位法已有规定不做重复规定的原则,《办法(送审稿)》从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办理养犬准养登记、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养犬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六、创新举措

)结合社会治理能力和管理实际的需要,实行了分区管理,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准养登记手续。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精心组织、常抓不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探索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把养犬管理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同推进。

加强联动,形成协作。主动与街道、社区加强工作联动,进一步夯实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形成行业管理到位、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协作机制。

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建立工作考评机制,科学评估养犬管理工作成效,市城管系统养犬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情况。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解读人:孙后临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8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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