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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012-0001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医保局局长周小红解读《宣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索引号: 11341700MB1728327G/202012-0001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医保局局长周小红解读《宣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医保局局长周小红解读《宣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15 17:27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目标: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政策制度、基金管理、协议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五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明晰职责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统一的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

二是强化预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基金监管等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三是注重待遇平稳衔接统筹考虑各地政策差异,稳慎调整并统一待遇标准,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三)重点任务。

1.统一政策制度。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政策、基本目录、就诊程序;

2.统一基金管理。

(1)统一基金收支管理。从2021年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部归集到市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由市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市医保中心根据年初核定的市直和各县(市、区)基金支出预算以及当期支出计划,报经市医保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基金支出计划,市财政局复核后将所需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拨入市医保中心基金支出户,再从市医保中心基金支出户分别划拨到县(市、区)医保中心基金支出户。

(2)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市医保局及市医保中心会同市税务局,统筹编制基金预算。

(3)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市政府承担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促进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具体分担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另行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4)规范累计结余管理。市医保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实施市级统筹前的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余情况进行审计。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形成的基金缺口和相关债务,由各地负责弥补和清偿。各地2020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限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按照审计确认数额全部归集上解至市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3.统一协议管理。全市制定并执行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统一的各类各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文本和考核办法。

4.统一经办服务。全市制定并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积极推进实现“一站式”“一窗式”“一件事”服务模式,健全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经办管理服务网络。

5.统一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意见和“智慧宣城”建设方案,高标准建设一体化智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构建统一、高效、共享、安全的市级医保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与之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如上级新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按新的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