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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3-00074 组配分类: 办理制度和总体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知情权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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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办理制度和总体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知情权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17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知情权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7 08:45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知情权保障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3月11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6次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知情权保障办法(试行)
(2021年3月11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6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知情权,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情权是指代表为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了解、获得、知悉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以及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监督权、选举权、表决权以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每半年至少向市人大代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工作,应及时通报,提供信息资料。
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可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联系,通过“宣城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发布,也可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市人大代表要求,组织开展代表问政活动,就代表关心的问题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了解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场解答。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本级若干名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六条 县市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本选举单位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研究出台重要政策、举措和起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稿件过程中,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活动。其他机关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文件规定要求,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

  第八条 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以函的形式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并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核后,由相关工作机构通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安排代表参加。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应根据会议和活动内容,本着均等参与的原则,合理安排市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条 安排列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市人大代表,以基层人大代表为主。担任省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公务员中担任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市人大代表、军队担任副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作安排。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列席或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与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应给予适当补贴,从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误工补贴每人每天不少于100元,交通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报销,食宿由组织单位安排。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应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7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和安排参加有关活动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