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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602578/202107-0001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2
索引号: 11341700MB19602578/202107-0001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宣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2
《宣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2 14:51 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起草背景】

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我国“三农”工作重心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2021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出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衔接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宣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1〕450号)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以后,中央明确要求,对脱贫地区、脱贫人口要扶上马,送一程,政策不能断,做到管理关系不变、投入力度不减、监管力度不松,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

二是切实做好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顺应形势变化,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培育和壮大脱贫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四个不摘”和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在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压实责任、绩效管理、公开公示、项目库管理等行之有效做法的同时,积极顺应形势变化,围绕新任务调整优化,助力乡村振兴。

(二)主要任务。统筹整合衔接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明确衔接资金支出范围和支持重点,强化衔接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

(三)创新举措。赋予基层自主权,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推动均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管理费提取,县级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办法》正文共六章十七条。

总则主要包括起草《办法》的背景原由、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方向。

资金分配主要明确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具体因素指标、资金分配方案流程。

资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三)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列支项目管理费比例,衔接资金的支付制度。

明确资金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各部门有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衔接资金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保障措施】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明确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的职责。

优化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分配按照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承担任务村(社区)数量及结构、政策因素等因素法进行测算,结合年度工作安排,进行综合平衡。

规范县级项目库建设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强化了衔接资金项目的源头管理。

强化资金项目监管。衔接资金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并实行绩效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