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 政策简明问答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3-00082 组配分类: 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宣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起草情况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01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103-00082
组配分类: 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宣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起草情况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01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宣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起草情况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1 15:50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做好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权委托工作的衔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送审稿)》(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决定》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文件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一)省政府已委托下放省级用地审批权。2021年7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将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接用地审批权的衔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分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一致。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农用地转用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即城关镇)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转用事项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事项,按规定由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已将省级用地审批权委托下放给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事项仍由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会存在审批层级不衔接的情况。

因此,建议将该部分审批事项,委托给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行使。

二、该文件的起草过程是什么?

2021年7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印发后,立即启动了《决定》起草工作并形成初稿。7月16日,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9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7月22日,赴省自然资源厅专题汇报,征求省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意见建议;7月26日,取得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初步意见;7月30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雷江升受王普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并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决定》(送审稿),并分别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政府办政策法规科合规性审查。2021年85日,市政府召开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决定》包括两个部分。

(一)关于委托内容。《决定》将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赋予市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委托给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有关要求。一是要求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二是要求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负责受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三是承接用地审批事项由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四是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监管、检查和指导,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收回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