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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602578/202105-00032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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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7 09:38 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接续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民政部出台《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民政系统的重中之重,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结合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工作、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市民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于2021年5月17日印发实施。

三、工作目标

5年过渡期内,坚持有序调整、平稳过渡和“四个不摘”要求,在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了九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具体包括:

(一)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标准,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将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 16 周岁延长至 18 周岁;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中“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拓展到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进一步落实好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扣减、低保渐退等政策。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协助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二)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健全困难群众主动申请、救助部门信息比对、基层干部摸排核查相结合的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及时预警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做到早发现、早帮扶。以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依托,加强与社会救助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比对,建立健全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救助政策。

(三)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遭遇急难的困难群众,运用不同的救助政策予以兜底保障,实施精准救助。健全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以及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走访照料责任;持续实施政府购买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逐步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扎实开展“情满江淮、共享小康”社会救助服务品牌创建活动,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建立健全“物质+服务”救助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 年底前完成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健全社会救助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范围。

(四)健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城乡统筹,全面实施政府购买上门服务。发挥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积极推进县级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优化宣州区、郎溪县、绩溪县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运营管理,2021 年底前完成宁国市、泾县社会福利院县级特困人员护理单元建设,2022 年底前完成旌德县、广德市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完成率达到 100%。持续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护理型床位占比,失能特困人员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应养尽养。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村级养老服务站、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加强村级养老服务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农村基层“三治(自治、法治、德治)+养老”工作模式,推动农村互助式养老。扩大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试点范围,重点聚焦农村地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失能低保老年人,2021 年改造完成数量不低于 270 户,“十四五”期间实现应改尽改,引导农村其他老年人自愿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

(五)着力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加大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发展,更好地满足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细化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为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

(六)持续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联系人登记和探视走访制度等关爱帮扶三项制度。建立县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开展定期走访,全面核实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确保留守儿童得到有效监护和妥善照料。持续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重点围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内容宣讲,强化家庭履行监护责任,引导社会共同关注关爱未成年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

(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乡镇基础作用,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提升社区服务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畅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创新社区工作法,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全面开展社区协商,加强村级议事协商规范化建设,着力打造村级议事协商示范点。

(八)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积极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在助力乡村产业兴旺、建设生态宜居乡村、推动基层社区治理、提升农村教育水平、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本着自愿参与、因地制宜、精准帮扶、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突出产业帮扶、开展商贸帮扶、推进公益帮扶、组织技能培训、宣扬绿色理念、组织文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等多种帮扶途径,根据帮扶村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组织自身条件等实际情况,因村施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方案,帮助帮扶村实现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托民政服务机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乡镇社工站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引导、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推动慈善资源聚焦困难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深入开展“慈善温暖困难老人儿童”活动。推进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市县级慈善协会规范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积极组织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慈善组织机构管理、实施项目、信息公开、组织募捐、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情况进行规范和监督。支持鼓励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乡村振兴慈善活动。

(九)优化区划设置和提升地名服务水平。支持和指导各地优化城市基层和乡镇行政区划设置,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加大城乡地名及周边道路等地名标志设置力度,建立完善地名导向体系。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依法组织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消除界线纠纷隐患,扎实推进平安宣城建设。

五、创新举措

我市结合实际,不断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兜牢民生底线。

一是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标准,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是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以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依托,加强与社会救助相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比对,建立健全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三是拓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在加强物质、资金帮扶的同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 年底前完成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极大提升了审批效率;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动态管理、救助资金的发放监管等工作执行标准不变、要求不降,实现放管工作衔接有序、提质提效。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文件为抓手,加大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各项制度,落实提标扩围政策,拓展社会救助内容,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到“县级放得下,乡镇接得住”。

(二)持续加强监测预警和帮扶救助。持续开展信息比对、摸排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推进市社会救助大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监测预警、精准救助。

(三)持续加大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强化分散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严格落实走访照料责任。持续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全面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各类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发放工作。

(四)持续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情满江淮 共享小康”社会救助品牌创建活动明显见效,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增加救助服务有效供给,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重视发挥公益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鼓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提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