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宣城市市食品小作坊登记
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根据《关于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承接和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1)406号)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建议,于10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3022085
邮箱:xcsyjsck@163.com
附件: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0日
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提升登记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食品小作坊登记权限并在全省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的公告》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告知的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换证、变更申请,并承诺其符合登记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的行政审批工作方式。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换证、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食品小作坊登记首次申请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工作,制定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有关规章制度。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工作,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实施告知承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告。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换证、变更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的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地址迁出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登记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重新向现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变更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五)与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生产地址、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提交);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的检验合格报告(食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提交);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在申请书中填写)。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延续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申请延续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按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延续登记:
(一)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制作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予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登记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被登记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被登记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被登记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登记决定。
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证实,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准予登记决定前制发撤销准予登记告知书,送达被登记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被登记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登记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被登记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登记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登记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的自听证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准予登记决定,对被登记人作出撤销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被登记人送达撤销准予登记决定书。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被登记人不具备原登记条件且无法联系,经公告后依然无法联系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登记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申请人、被登记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登记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第十八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
申请材料目录
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
(五)与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生产地址、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提交);拟增加生产的食品品种的检验合格报告(食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提交);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在申请书中填写)。
二、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见附件3);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
附件2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变 更 申 请 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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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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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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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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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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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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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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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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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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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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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情况的
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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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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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 未发生变化 □ 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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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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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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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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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延 续 申 请 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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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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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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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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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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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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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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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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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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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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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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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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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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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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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产
品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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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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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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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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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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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包装
□无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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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包装
□无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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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包装
□无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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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生
产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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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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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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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健康证明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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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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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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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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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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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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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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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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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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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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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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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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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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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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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未发生变化 □ 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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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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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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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登记变更 □登记延续)
准予登记机关的告知
根据《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本准予登记机关就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本准予登记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第八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四)《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五) 《宣城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二、法定条件
本准予登记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本准予登记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变更
1.食品小作坊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4.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5.与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生产地址、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提交);拟增加生产的食品品种的检验合格报告(食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提交);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在申请书中填写)。
(二)登记延续
1.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见附件3);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4.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5.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书。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准予登记机关将在作出准予准予登记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加工情况未发生变化的,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证实,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登记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被登记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本准予登记机关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被登记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本准予登记机关将依法撤销准予登记。
六、诚信管理
准予登记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登记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法处理并予以记录,对该申请人、被登记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申请人的承诺
本申请人现就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确认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