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21〕8号
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敬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89682176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富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宣城市新鸿基商品砼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宣州区古泉镇富山村厂房内建设年产60万吨机制砂石混凝土配套技改项目,其中破碎机、筛分设施、制砂机、传送带等设备已安装,污泥罐已进场未安装完成,压滤机平台已建设,压滤机未进场。已建设了污水收集池和压滤水收集池。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9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年产60万吨机制砂石混凝土配套技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7月3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21〕3号),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年产60万吨机制砂石混凝土配套技改项目”。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21〕8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捌万贰仟捌佰元(¥82800)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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