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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110-00016 组配分类: 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修改)》文字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110-00016
组配分类: 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修改)》文字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政策简明问答】《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修改)》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9 16:08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为何要起草该《规定》?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下称《规定》)是宣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规定》对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提出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府规章审议和公布等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制度,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奠定了程序合法的基础。《规定》实施近四年来,对我市行政立法工作起到重要的规范、指引作用。鉴于《规定》的主要立法依据之一《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已经修改,同时我市四年来的行政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和机构改革的新的要求,需要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立法工作需求。

二、《规定》起草的过程是什么?

市政府2020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后,市司法局即根据修改后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市四年多来的行政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和机构改革的实际,对《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20年3月18日,市司法局发文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办、政府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协社法委和公安、城管、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文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修改稿》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4月9日,市政府办王德福副主任组织召开会前协调会,进一步征求了前述相关部门意见。会后,市司法局根据会议所提意见,对修改稿进一步完善和修改2020年512日《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改稿)》通过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6月5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印发。

三、《规定》修改前后有哪些区别?

(一)与机构改革相衔接,将“法制机构”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二) 衔接上位法规定所做的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且具有可执行性”;

2.增设第六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3.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中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的内容,修改为“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4.第十九条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的方式中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新要求,增加了“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新规定;

5.第二十七条审查内容增加“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作为第一项;

6.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其中,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

(三)结合立法工作实践所做的修改:

1.原第九条中的“第二季度”和第十条中的“七月”分别修改为“第三季度”和“八月”,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惯例相衔接;

2.删除原第十四条,适应市人大常委会目前工作实际;

3.原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分开表述,更加符合立法工作实际。

4.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我省立法惯例,对相关表述做文字上修改,并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规定》提出力哪些创新举措?

(一)充分体现“党领导立法”原则,第五条增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增设第六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原第八条第二款中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的内容,修改为“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审查内容增加“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增加“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三)为切实落实“民主立法”的原则,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其中,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