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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111-0000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年度更新)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3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111-0000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年度更新)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3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3 10:53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宣城市市本级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保障重点工作经费需要; 

(三)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四)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各项支出制度化、规范化;

(五)先计划后开支,无预算不支出;

(六)坚持“集体领导、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市直单位党政正职“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科学编制预算、决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资金需要;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三)加强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综合预算执行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发生。

第四条  经费审批权限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实行事先报告。

1.局“三公经费”开支(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出差、举办会议和培训等必须事先报告并填写项目经费支出报告单(附件1)或出差审批单(附件2)、会议申报单(附件3)、培训申报单(附件4)、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7)等。

2.“三公经费”、 公务出差、举办会议和培训以外的其他项目经费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需事先填报项目经费支出报告单(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午餐补贴支出、抚恤金支出等上级文件明确标准定额的;水电邮支出、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已经讨论决定的支出除外)。

(二)局机关的各项经费开支实行分级管理。

1.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在1000-5000元(含5000元)的,应先行填写项目经费支出报告单,由该项目的分管局领导审定;

2.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在5000元-5万元(含5万元)的,应先行填写项目经费大额支出报告单,经该项目的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后,报请局长审定;

3.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在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应先行填写项目经费大额支出报告单,经该项目的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应先行填写项目经费大额支出报告单,经该项目的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后,报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5.局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先行填写二级机构项目经费支出报告单,并附上与项目经费支出相关的详细资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五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组织收入预算编制

    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于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开展时,将下年度非税收入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作为编制市局本级下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的依据. 

    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于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开展时,将下年度非税收入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作为编制系统下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的依据。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于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开展时,将下年度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购买服务等采购计划(含硬件、软件品名、数量、单价等)报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并根据审定后的采购计划(执行中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调整),编制下年度采购预算。

直属事业单位下年度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检验仪器设备采购、购买服务等采购计划和需求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报局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并根据审定后的采购计划(执行中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调整),编制下年度采购预算。

    (三)“三公经费”预算编制

     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开展时,将下年度“三公经费”支出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作为编制系统下年度“三公经费”预算的依据。

    (四)项目预算编制

    新增项目经费编制。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和计划,在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开展时,向办公室提出下年度预计要新增的专项工作经费(含老项目要增加经费),并提供政策依据、经费测算、项目实施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预期绩效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预算编制应严肃认真,收入预算要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支出预算应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测算、编制。

(二)严格执行《宣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宣城市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依据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和要求,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年度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

各项收入(含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及时入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宣城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严禁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支出管理

经费支出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重点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因公出国(境)等各项费用支出。

(一)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严格执行《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60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含购票手续费、退票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

1.出差执行审批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市管干部、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局长审批,其他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2.除国家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专项)会议、培训外,一般不准参加系统外组织的协会、年会、研讨会、培训班及考察等。确因工作需要参加的,应事先报经局长审定。

报销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差旅费时,需附《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等附件。

3.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局长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对出差人员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5小时(含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当天往返,且出差里程往返达到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可另外给予出差人员200元伙食补助费。

副县级及以上人员,区域外公务出行,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往返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奖励100元;200-400公里的奖励150元,400公里以上的奖励200元。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4.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附件7)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部分自理。出差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选择经济型宾馆住宿使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可给予出差人员最高不超过实际节支额50%的奖励。出差人员应自行结算住宿费,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附件7)。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住会或培训期间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仅享受往返自然天的伙食补助费。

在市内出差(包括赴宣城市驻芜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0元。到宣州区内乡镇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

6.市内交通费。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或凭据报销。到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按40元包干使用,实际支出超出40元的,每人每天在总额8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在市内出差(包括赴宣城市驻芜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实际支出超出30元的,每人每天在总额6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到宣州区内乡镇出差,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派车的(包括从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调用车辆或从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租车),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办公用品购置费

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置、保管和登记发放。所需费用由办公室每月报销一次,报销时附发票(背面需办公室验收人签字)和购物清单(加盖卖方印章)。

  (三)邮电费

1.电话费(含网络):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电话的安装和配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办公室负责与电信部门按月对账结算费用,每月报销一次,报销时附发票和费用清单。

2.邮寄、快递费: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的信件由办公室统一接收邮寄,快递由定点邮政公司专人揽收,办公室负责与邮政部门按月对账结算,每月报销一次,报销时附发票和邮寄、快递清单。

(四)维修(护)费

1.办公及辅助用房维修,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宣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经营性)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宣行管〔2017〕4号)规定,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预算控制价满5万元不足50万元的由办公室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维修;不足5万元的,由办公室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自行组织维修。

    2.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并组织维修。办公室负责按季度对账结算,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时附发票和维修清单。

(五)印刷费

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资料文本等印刷事宜,由具体承办科室、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印刷的必要性以及印刷数量、印刷要求和经费预算,按规定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印刷。经费支出报销手续由承办科室、部门负责办理。

(六)会议费

会议费严格执行“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621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1.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每年年底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下年度会议计划,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2.会议分类标准。二类会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市场监管全市性工作会议,且每年不超过一次。四类会议:是指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3.会议天数。二类会议不超过2天,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三、四类会议不超过1天,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4.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5.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二类会议定额为4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定额为300元/人/天。

6.会议费用报销时,必须附会议通知、局机关会议申报单、会议报到簿、宾馆税务发票、加盖宾馆公章的明细结算清单及原始明细单据,由会议承办科室、部门按财务审批程序核报。

  (七)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培训费严格按《宣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346号)执行。

1.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应于年底前向人事教育科报送下一年度培训安排,人事教育科汇总全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并执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2.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2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包干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50元标准执行。

    培训天数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3.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有职称人员: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其他人员:科级及以下:400元/课时,半天最高按4课时计算,且半天不超过1600元;副处:500元/课时,半天最高按4课时计算,且半天不超过2000元;正处:1000元/课时,半天最高按4课时计算,且半天不超过2000元;

副厅及以上:1500元/课时,半天最高按4课时计算,且半天不超过3000元。

4.培训原则上不得在市外举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市外安排培训的,须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按培训所在地市级培训标准执行。

5.报销培训费时需附培训通知、培训项目审批单、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发放表(附件5)、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加盖培训服务单位公章的费用清单及原始明细单据,并将完整培训资料交人事教育科签收后,由培训承办科室、部门按财务审批程序核报。

(八)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应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的原则,按《宣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宣办发〔2014〕23号)要求执行。

    1.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科室、部门应当凭接待对象单位公函填写《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进行事前申请,对无公函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中餐接待,就餐审批单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晚餐接待,就餐审批单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定。公务接待标准最高不得超过90元/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1/3。工作餐应按照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公务活动(外事、招商活动除外)一律不准饮酒。

2.公务接待应优先使用本局会议室,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饭店开会,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

3.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接待科室、部门需将接洽函、接待审批单、菜单等公务接待附件备齐后及时履行报销手续。

  (九)执法车辆运行经费

  执法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高速公路“一卡通”制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不予报销。

1.燃油费。执法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加油,由办公室与中石化宣城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宣城销售分公司签订具体合同。车辆实行IC卡加油,总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一车一卡。用油实行申请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充值。

2.维修保养费。车辆维修时,驾驶员需填写《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报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厂家或特约维修单位修理。报销时附发票、维修清单、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过桥过路、停车费。执法车辆统一办理高速公路“一卡通”,由办公室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购买充值。

(十)劳务费

劳务费含检查专家劳务费、评审专家劳务费、法律顾问劳务费等。指在监督检查、风险评估、注册审评、设备采购评审论证、涉法事项活动等工作中必须有关专家或人员参加的事项。劳务费发放填写《劳务费发放表》(附件6),发放标准按照省局和市财政局相关文件比照执行。

以上工作,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编行政、事业人员(含聘用人员)参与的,一律不领取劳务费,异地按出差报销差旅费。

(十一)政府采购  

   1. 计算机(含操作系统)、便携式计算机(含操作系统)、掌上电脑、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扫描仪、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及杀毒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空调机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必须在网上商城采购。

2.移动存储类、打印耗材类、电脑配件类、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热水器、办公家具、文件柜、档案柜等单项或批量满10万元的,必须在网上商城采购。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办公室在线下采购。

3.《宣城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以外的货物和市场监管检验检测等购买社会服务等单项或批量满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4. 机关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的办公设备采购由需求科室、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集中采购;其他货物以及购买社会服务等政府采购事项由需求科室、部门提出申请,局领导审批后由需求科室、部门编制采购需求,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后,需求科室、部门组织采购,办公室协调办理。

5.其他采购项目,3万元以下的由需求科室、部门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3 -30万(不含30万)的由需求科室、部门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局机关招投标小组负责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按照局机关招投标小组招投标结果采购。

(十二)国有资产

1.国有资产,是指局机关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2.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局机关国有资产实行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使用科室、部门和责任人共同管理的办法。

3. 办公室财务室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账务处理,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并做好国有资产检查、清查盘点等工作。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国有资产实物管理,负责内部调配、发放,配合做好清查盘点等工作。

4. 国有资产的使用人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前,应先将个人登记使用的国有资产全部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签收确认,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人事教育科核对变更手续无误后,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5. 对我局的国有资产进行报废、系统内调拨、无偿调出等处置时,必须由原资产使用科室、部门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局长签批。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在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先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6. 报废的国有资产实物交办公室后,在机关纪委监督下统一处置报废资产,如有残值收入,上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十三)专项经费。中央和省补助专项经费、市级财政专项经费,由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任务安排等因素,及时提出使用进度计划,报局领导审定后按进度计划实施。工作未按进度实施,造成本年度专项经费被市财政收回、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削减的,由责任科室、部门向局长办公会议说明原因。对纳入绩效考评和专项检查的专项经费,相关科室、部门要配合办公室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借款和报销

第九条  借款(仅限转账)

经办人填写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员应及时报账,原则上不得跨月借支。

第十条  报销

(一)原始凭证。报销时,经办人应出具与经济事项行为相符的相关原始凭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必须具有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统一监制章,并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票面应字迹清晰,大小写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必须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因购买商品较多、详细情况无法在发票联上完整体现的,在取得发票的同时,须附加盖卖方印章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发票背面经办人、证明人签名。

(二)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一律采取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对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事项,未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市支付中心。转账结算时,要准确提供收款人开户信息(户名、帐号、开户行);公务卡结算时,应当附公务卡支付凭条(POS机小票),并提供完整的公务卡卡号。公务卡支付金额和支付对象要与发票的票面金额、开票单位相一致。因公务卡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超过免息还款期,由此而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负担。

(三)报销流程。经办人按规定整齐粘贴票据和相关附件,并填写单据报销封面或差旅费报销封面,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在报销封面说明栏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经科室、部门负责人、主办会计审核签字后,按审批权限报该项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审批后的报销单据交出纳会计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日常财务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定期向局领导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市局的监督和审计。综合规划科除加强日常监管外,每年应对各直属事业单位及挂靠的学会、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单独核算的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