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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111-0001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住建局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111-0001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住建局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08
宣城市住建局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1-11-08 15:21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住建局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调整前) 权力名称(调整后) 子项
(调整前)
子项
(调整后)
调整后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1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8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4.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调整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事项名称调整为“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调整理由: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43项。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5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9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新增 调整意见: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资质)”。                                                                                                                                                 调整理由: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37项。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5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29项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新增 调整意见: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                                                                                                                                                               调整理由: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40项。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取消省市权限划分 调整意见:取消省、市权限划分。                                                                                                                                                                           调整理由: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行政许可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专业甲级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58号,201554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第一、二款: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3.《安徽省人民政府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4号)附件411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中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委托下放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2014年省级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市级实施。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
规范事项名称 调整意见:规范事项名称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                                                                                                               调整理由: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46项。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十一条第一、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改为: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附件2第3项:“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90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具体监管举措2.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下放审批层级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取消三、四级资质审批。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规范事项名称 调整意见:规范事项名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权限划分明确为:市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暂定资质证书核发)
调整理由: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17项、第18项取消三、四级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其他权力 施工企业资质备案(专业作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 新增 调整意见:新增其他权力事项“施工企业资质备案(专业作业)”
调整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第70项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