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1604-0000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公告 |
成文日期: | 2016-04-14 | 发布日期: | 2016-04-14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秘〔2016〕8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0015 |
索引号: | 11341700MB1915595L/201604-0000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16-04-14 | ||
发布日期: | 2016-04-14 |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秘〔2016〕8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710015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号)精神,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实现部门协同监管,现就做好“双告知”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双告知”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时认领并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信息共享平台
市政府将改造升级市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市电子政务大厅),增设“双告知”信息共享模块,自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到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参与共享的相关部门,登录权力清单运行平台认领相关登记信息,主动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在市政府改造升级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前,为了履行“双告知”职责,市工商质监局将全市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相关登记注册信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宣城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xuancheng.gov.cn/)“政务大厅”模块及时发布,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天及时认领数据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共享部门
(一)市级相关部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监分局、宣城海关、市烟草专卖局、市物价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物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审批部门。
(二)各县市区政府相对应部门,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每日登陆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认领、传送和反馈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措施,通过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模块及时查询和认领各自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