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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105-00104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简明问答)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法规政策问答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7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105-00104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简明问答)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法规政策问答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7
(简明问答)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法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05-17 15:5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法规政策问答

宣城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一、对申请各类社会救助的居民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国务院2014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是核对工作的主要依据,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提高对象认定准确性、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二、核对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1、属地管理、信息共享。2、依法、客观、全面和准确的反映经济状况。3、无授权不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4、诚信申报、严格保密。

三、目前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主要为哪几类社会救助提供服务?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主要为八类社会救助项目提供核对服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

四、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谁?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类社会救助项目的实施部门,如民政、医保、教育、住建和人社等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五、地方核对机构的性质及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均设有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我市核对机构均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市级核对机构主要负责全市核对平台建设、管理与维护,拟定核对工作的政策、流程与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做好跨县信息查询、受理投诉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县级核对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业务,并接受市级核对机构的业务指导。

六、核对对象是指哪些人?

答:同意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救助项目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统称为核对对象。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无收入来源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等人员也可列为核对对象。

七、对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主要核对哪些内容?

答:核对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其他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

具体来说,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等。

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也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八、对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主要采取什么方式?如何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答: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来源、统筹程度不同,采取实时核对和定时核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并与传统调查方式相互补充,综合应用。

各级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涉及核对对象的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九、对申请对象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家庭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授权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社会救助受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提交给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

(三)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后,认为需要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向核对机构出具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收到委托书后,经信息核对汇总后形成书面核对报告向委托部门反馈。

(四)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但应补充完善相应的授权文书。

十、各类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分别主要由哪些部门提供?

答:公安、民政、人社、住建、教育、医保、交通、市场监管、公积金、税务、金融、自然资源和农业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救助项目规定,依法及时提供社会救助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等信息,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和查询协作机制。

十一、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哪些时限要求?

答:核对机构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需要跨县(市、区)核对的,或者因特殊原因延期核对的,可适当延长核对时间,但累计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在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提出异议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可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应在收到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