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司法局> 重大决策预公开> 意见反馈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106-00025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4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110/202106-00025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4
《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1-06-24 17:09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送审稿条文内容  修改意见和建议 采纳或未采纳及其理由 备注
   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宁国市政府建议增加“公共场所产生的利器等可能损伤的废弃锐物”     未采纳。该项采取的是排除法的表述,不属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的,均属于其他垃圾。该“废弃锐物”若不属于前三种,必然属于其他垃圾,无须赘述。且本办法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表述系依据《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不宜随意增减。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泾县政府建议修改为“(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未采纳。理由是《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明确规定“8.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绩溪县政府建议修改为“禁止在长江等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部分采纳。修改为“禁止在长江流域等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绩溪县政府建议根据修改后公布时间对该条的施行时间做相应调整     未采纳。理由是绩溪县政府混淆了法案修改与修订的概念,修改不改变原施行时间,修订才变更施行时间。
其他非具体条文方面意见     1.泾县政府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将造成后期管理难度较大,实施成本较高。
    2.绩溪县政府建议在附则中增加解释机关。
    均未采纳。理由是生活垃圾分类是国家的要求,本身就包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是必须做到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规章的解释权规制定机关,无需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