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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201-00050 组配分类: 行政征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征收分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24
索引号: 113417007728242536/202201-00050
组配分类: 行政征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征收分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24
行政征收分表
发布时间:2022-01-24 10:34 来源: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事实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征收

城市垃圾处理(处置)费征收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五十七号公布)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1121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印发)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市范围内(设市城市、县城,下同),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3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征收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4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