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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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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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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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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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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区级环卫部门推荐,受理相关企业或个人提出的申请表彰奖励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相关领导小组会议表彰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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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标准做出决定的;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发生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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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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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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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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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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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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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区级环卫部门推荐,受理相关企业或个人提出的申请表彰奖励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相关领导小组会议表彰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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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标准做出决定的;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发生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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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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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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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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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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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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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受理相关企业或个人提出的申请表彰奖励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相关领导小组会议表彰决定告知行政相对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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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标准做出决定的;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发生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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