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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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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0486287012X/202112-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气象、应急
名称: 宣城市气象局 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极端天气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7
索引号: 12341700486287012X/202112-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气象、应急
名称: 宣城市气象局 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极端天气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7
宣城市气象局 宣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极端天气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11:06 来源: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气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共同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宣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商贸流通领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极端天气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QXT/T336-2016)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

2.人员密集场所的商贸流通服务经营管理单位;

3.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商贸流通服务单位。

二、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

1.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2.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3.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

4.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5.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6.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7.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三、 预警信息发布

1.气象部门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高级别气象预警信号发布后,商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商贸流通领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做好极端天气应对工作;

3.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电视、广播、电话(传真)机、手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4.重点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四、 预警响应

1.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2.对气象灾害敏感的重点单位在接收到暴雨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停业处置,特别是对人员容易聚集的大型集贸市场、地处山区的加油站等,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人员撤离及停业,避免出现人身伤害。

五、 监督检查

(一)各地气象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二)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2.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

3.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4.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

6.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

7.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宣城市气象局            宣城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