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提案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05-00084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关于市政协2022年第257号提案会办函 文号: 宣自然资规函〔2022〕279号
发布日期: 2022-05-18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05-00084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关于市政协2022年第257号提案会办函
文号: 宣自然资规函〔2022〕279号
发布日期: 2022-05-18
关于市政协2022年第257号提案会办函
发布时间:2022-05-18 10:45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农业农村局:

现就市政协叶前翠委员关于规范化畜禽养殖,生态养殖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设施农业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发展方向,为切实保障农业发展需要,助推乡村振兴,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如果确需突破设施用地控制规模的,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核定”。同时也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审查设施农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一是做好规划统筹和用地保障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学选址,确保农业设施项目顺利落地。集约节约用地,合理控制用地面积,尽量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议养殖用房向多层建设。充分考虑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同时按照166号文件要求,统筹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方案,严格落实“先进后出”。二是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用地监管,防止农用地非农化。按照“农地农用”原则保护耕地。落实备案后跟踪管理,防止改变农业用途搞开发。

我局将积极支持设施农业项目发展,持续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增产、增收,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充足的土地要素保障。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江爱青    联系电话:3035923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