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205-00087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秘〔2022〕3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教体局竞训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932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967K/202205-00087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2-05-30 | ||
发文字号: | 宣政办秘〔2022〕39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教体局竞训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3932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
奖励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体育人才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参照《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皖人社发〔201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宣城市注册或代表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的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 对参加奥运会、全国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青奥会、亚洲运动会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按照《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皖人社发〔2018〕19号)规定的奖金标准1:1配套奖励。其他有功人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奖金分配方案由市教体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对在全国青年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一)运动员的奖励。
个人项目按运动员所获成绩的奖励标准计算,4—6人团体项目按运动员单项奖励标准2倍计算,7—12人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12人以上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4倍计算(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参赛队确定,报市教体局备案)。
(二)教练员的奖励。
个人项目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4人及4人以上团体、集体项目按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2倍计算。
(三)其他有功人员的奖励。
其他有功人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奖金分配方案由市教体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励。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3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500元。
第五条 对在安徽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一)运动员的奖励。
个人项目按运动员所获成绩的奖励标准计算,4—6人团体项目按运动员单项奖励标准2倍计算,7—12人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12人以上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4倍计算(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参赛队确定,报市教体局备案)。
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成绩的双计、带入名次,均按照奖励标准执行。
(二)教练员的奖励。
个人项目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4人及4人以上团体、集体项目按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2倍计算。
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计入我市代表团成绩的双计、带入名次,均按照奖励标准执行。
(三)其他有功人员的奖励。
其他有功人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奖金分配方案由市教体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安徽省运动会总则规定带分带牌和破(超)纪录奖励。
根据安徽省运动会相关规定,对带分带牌和破(超)纪录计入我市代表团总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安徽省运动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五)体育道德风尚奖奖励。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项目队,每队奖励1000元,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每人奖励200元。
第六条 对代表宣城市参加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获得前八名(或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领队进行奖励。
(一)运动员的奖励。
个人项目按运动员所获成绩的奖励标准计算,4—6人团体项目按运动员单项奖励标准2倍计算,6人以上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参赛队确定,报市教体局备案)。
(二)教练员、领队的奖励。
教练员、领队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和奖金分配方案由市教体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对代表宣城市参加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
(一)运动员的奖励。
个人项目按运动员所获成绩的奖励标准计算,4—6人团体项目按运动员单项奖励标准2倍计算,7—12人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倍计算,12人以上集体项目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4倍计算(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由参赛队确定,报市教体局备案)。
(二)教练员的奖励。
个人项目教练员的奖励与所带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4人及4人以上团体、集体项目按运动员所获成绩奖励标准2倍计算。
第八条 除全国青年运动会和安徽省运动会外,以上获奖运动员是由我市输送到省级及以上运动队参加比赛的,其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标准按输送运动员所获奖金的50%给予奖励;运动员是由我市直接组队参加比赛的,其教练员奖励标准按所带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0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参加省级及以上残疾人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按照同级赛事同等奖励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教体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进行核算、汇总,奖励分配方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当年比赛的奖励资金于下年第二个季度前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在比赛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等行为,一经查实,不予奖励当事运动员、教练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教体局可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适时对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附件
宣城市参赛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运动会名称 |
名次 |
奖励标准 |
备注 |
奥运会 残疾人奥运会 |
金 |
100万元 |
|
银 |
30万元 |
||
铜 |
20万元 |
||
四 |
8万元 |
||
五 |
7万元 |
||
六 |
6万元 |
||
七 |
5万元 |
||
八 |
4万元 |
||
全国运动会 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30万元 |
|
银 |
10万元 |
||
铜 |
5万元 |
||
四 |
2万元 |
||
五 |
1.7万元 |
||
六 |
1.4万元 |
||
七 |
1.1万元 |
||
八 |
0.8万元 |
||
世界锦标赛 残疾人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赛 残疾人世界杯赛 |
金 |
20万元 |
全国运动会设项项目 |
银 |
8万元 |
||
铜 |
4万元 |
||
亚洲运动会 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青奥会 |
金 |
16万元 |
|
银 |
6万元 |
||
铜 |
3万元 |
||
全国青年运动会 |
金 |
60000元 |
|
银 |
20000元 |
||
铜 |
10000元 |
||
四 |
5000元 |
||
五 |
4000元 |
||
六 |
3000元 |
||
七 |
2000元 |
||
八 |
1000元 |
||
安徽省运动会 安徽省残疾人运动会 |
金 |
12000元 |
按照省运会相关规定,带分计入代表团总成绩的,按照100元/分的标准进行奖励。
|
银 |
3000元 |
||
铜 |
2000元 |
||
四 |
900元 |
||
五 |
800元 |
||
六 |
700元 |
||
七 |
600元 |
||
八 |
500元 |
||
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 |
金 |
5000元 |
|
银 |
3000元 |
||
铜 |
2000元 |
||
四 |
900元 |
||
五 |
800元 |
||
六 |
700元 |
||
七 |
600元 |
||
八 |
500元 |
||
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 |
金 |
1000元 |
|
银 |
800元 |
||
铜 |
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