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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205-00115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皖自然资规〔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5-16 成文日期: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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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皖自然资规〔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5-16
成文日期: 2022-05-13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6 08:59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维护矿产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切实减少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矿产资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一)本通知中的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是指已设露天开采矿山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主矿种时需要剥离的浮土与岩石中的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具体矿产种类包括《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和自然资源部统一规范的矿产名称中的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粘土等。

(二)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的空间范围为已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的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不包括在采矿权登记范围内但位于露天剥离范围外的区域。

(三)已列入政策性关闭计划、已下达整合批复文件列入矿山整合计划但尚未完成整合的露天开采矿山不纳入有偿处置范围。按照整合批复文件整合前后均为同一采矿权、不涉及变更矿区范围的可纳入有偿处置范围。

(四)剥离物中经评价达不到砂石土矿产资源工业指标要求的固体废物、本通知印发前露天开采矿山已剥离并在排土场堆放的剥离物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有偿处置范围。

二、职责分工

(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级出让登记采矿权的已设露天开采矿山组织开展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负责省级出让登记采矿权的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报告评审,以及全省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相关统计、调研、评估、分析、总结等工作。

(六)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级出让登记采矿权的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并负责做好省级出让登记采矿权的已设露天开采矿山申报核查工作。

三、实施程序

(七)矿山申报与审核。已设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人自行向相应出让登记管理机关书面申报,出让登记管理机关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复函开展后续工作。

(八)砂石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已设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人委托地质勘查单位或自行按照《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建筑用石料类(DZ/T 0341-2020)》等国家、行业最新规范标准,根据已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对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具有利用价值的砂石土矿产资源进行评价,编制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报告。

(九)报告评审备案。采矿权人向出让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经组织评审后,由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已进行过整体评价并通过评审备案的矿山,无需重新编制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报告。

(十)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根据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结果,对确认查明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储量,由出让登记管理机关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与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协议(合同),向同级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由税务部门征收并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资环〔2021〕574号)文件规定,进行中央、省、市、县出让收益分成。

(十一)实施综合利用。采矿权人按协议(合同)缴纳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收益后,根据相应协议(合同)对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不办理增加矿种变更登记。

四、监督管理

(十二)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等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监管,严格检查属地已设露天开采矿山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的露天剥离范围组织开采。

(十三)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如开采主矿种无新增资源储量的,不得变更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的露天剥离范围;开采主矿种有新增资源储量且需要扩大露天剥离范围的,应修编开发利用方案,由出让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审查论证、确定合理开采方式,并经批准后实施。

(十四)采矿权人对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而擅自销售获利的,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已设露天开采矿山剥离物中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偿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政策和改革措施的衔接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对全省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十六)做好经费保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砂石土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报告的评审备案等经费保障,不得违规向采矿权人收取相关费用。

六、其他

(十七)本通知印发后新设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的,应将露天剥离范围内可利用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全部纳入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以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采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等内容,一并组织出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