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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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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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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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方式(牵头指导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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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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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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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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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目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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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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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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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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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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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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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位(建筑业科)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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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级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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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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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抽查基数23家(不包含广德5家)
抽查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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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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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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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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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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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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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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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单位(市造价站)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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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级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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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市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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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比例不超过5%,总体5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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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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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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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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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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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类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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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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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住建局法规科指导房地产中心按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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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级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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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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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总体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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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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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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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至11月(与项目季度巡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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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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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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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住建局法规科指导房地产中心按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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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级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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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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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总体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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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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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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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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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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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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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要求开展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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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住建局法规科指导房地产中心按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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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级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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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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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总体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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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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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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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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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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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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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机构按照《房地产信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建设部令第 14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要求开展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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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住建局法规科指导房地产中心按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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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级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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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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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总体比例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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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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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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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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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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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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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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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建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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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级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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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
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项目
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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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12,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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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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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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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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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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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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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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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牵头发起、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依职配合,各县市区相关单位相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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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抽查:市人社局牵头发起、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依职配合,各县市区相关单位相应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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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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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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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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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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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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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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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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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建局及各县市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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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抽查:宣城市住建局及各县市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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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 工程监理资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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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抽查基数308家,抽查比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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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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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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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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