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东鹏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1、第四条 加强商标品牌建设中增加对获得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对商标持有人给予一定奖励;
2、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中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采用风险共担模式,对发生风险的合作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银行质押融资积极性。
|
部分采纳。1、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根据《安徽省商标全链条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皖市监办函〔2022〕334号)通知要求,今年开展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清理规范,取消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资助,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
2、已采纳。
|
2
|
安徽阿莫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
1、第二条 建议增加“企业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奖励1000-3000元,企业每授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500元”;
2、第五条 建议增加“实施知识产权举报奖励机制,每举报一起,经核实,奖励1000元”。
|
不采纳。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
3
|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1、希望每年根据资金使用分布情况,适当调整不同区域奖金比例;
2、建议增加对10年以上发明专利年费补贴;
3、第十一条 希望普惠性资助项目包括各县市区。
|
不采纳。不符合相关政策及财政规定。
|
4
|
安徽双津实业有限公司
|
1、第十一条 建议适当增加适用范围,比如本市国家级开发区所属企业;
2、建议对高价值发明专利年费给予一定补贴。
|
不采纳。不符合相关财政政策。
|
5
|
安徽黄山恒久链传动有限公司
|
1、第二条 建议修改为“对拥有发明专利(包括境内、境外及PCT授权)20件以上、10件以上”;
2、第四条 建议修改为“对新增的马德里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不采纳。1、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根据《安徽省商标全链条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皖市监办函〔2022〕334号)通知要求,今年开展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清理规范,取消对商标注册(含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资助,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
|
6
|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希望能在企业关于境外专利授权、境外商标注册方面给予一定资助。
|
不采纳。不符合相关政策。
|
7
|
安徽鸿鑫竹业有限公司
|
第九条 建议修改为“对落户在本市执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所),一个年度内代理本市区域内的发明专利授权达30件以上的(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奖励5万元/年”。
|
不采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已有专门规定。
|
8
|
安徽华生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二条 建议附上高价值发明专利认定的方法及文件。
|
不采纳。《“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已有专门规定。
|
9
|
安徽泾县双联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
1、第六条 因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多数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顾虑,纯知识产权质押难度较大,建议“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改成“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300万元”;
2、第十条 建议增加“知识产权专员所在企业每授权一项发明专利,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500元”。
|
不采纳。1、500万元为省级政策规定。
2、知识产权专员奖励已有明确规定。
|
10
|
宣城市奕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希望尽快出台针对服务机构的奖励政策,以提升服务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
不采纳,已在第九条有明确规定。
|
11
|
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第十条 建议取消“具有本市户籍”的限制,原因在于:设置户籍限制会限制人才流动及引入,只要“服务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专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工作内容均可能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均应纳入奖励范围。
|
采纳。
|
12
|
安徽黄山云乐灵芝有限公司
|
第六条 建议修改为“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本年度累计(或单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商标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本年度累计(或单笔)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
采纳。
|
13
|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议奖励措施在奖励专利权人的同时给予发明人一定奖励,如发明人的发明专利获国家或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等。
|
不采纳。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