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06-0013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2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06-0013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2
【文字解读】《宣城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2 09:48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宣城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主要对居住权概念、居住权合同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的消灭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等作了规定。

2022年2月2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皖发〔202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等要求,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2版)》,根据方案中“提升内容”第23条“积极探索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宣城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二、制定依据

居住权登记目前尚在积极探索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学习了上海市、长沙市、合肥市等先进地市的工作经验后,参考2022年5月17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发布的《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征求行业标准《不动产登记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自然资登记函〔2022〕37号)中居住权的登记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了《宣城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从“居住权首次登记、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权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况、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查要点、业务流程、办理时限、登记收费、资料查询八个方面对居住权登记进行规范管理。

1.适用情况。明确了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适用情形,符合适用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

2.申请主体。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

3.审查要点。明确了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查要点,对居住权登记的审查有了规定。

4.业务流程、资料查询、办理时限。明确了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居住权登记资料的查询,适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登记业务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精神,参照合肥市做法,居住权首次登记80元/件,居住权其他登记不收费。

四、政策咨询单位和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563-303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