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民政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111-0006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3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111-0006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3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30 09:55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批示通知》(宣办通〔2021〕29 号) 精神,借鉴学习《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服务用房由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以及南京、杭州等地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对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工作进一步规范,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的通知》。

二、文件总体考虑。借鉴学习《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服务用房由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同时对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工作做进一步规范。

三、起草过程。市民政局成立了起草工作组,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批示通知》(宣办通〔2021〕29 号)精神和借鉴学习《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文件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的通知》初稿。随后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及各县市区民政局意见,进行细化修改,2021年11月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根据《市委领导同志批示通知》(宣办通〔2021〕29 号) 精神,借鉴学习《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服务用房由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以及南京、杭州等地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对我市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工作进一步规范。

五、主要指标。一、新建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由民政部门牵头,在通过限时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之内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并办理养老、社区服务用房产证。其中: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由市民政局牵头,督促建设单位移交给宣州区民政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三、历年来已移交的社区服务用房以及2014年以来已移交的养老服务用房,在2022年3月1日之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养老、社区服务用房产证。

六、文件主要内容。一、新建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由民政部门牵头,在通过限时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之内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并办理养老、社区服务用房产证。其中: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由市民政局牵头,督促建设单位移交给宣州区民政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三、历年来已移交的社区服务用房以及2014年以来已移交的养老服务用房,在2022年3月1日之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养老、社区服务用房产证。

七、实施为民工程项目内容。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八、创新举措。明确了历年来已移交的社区服务用房以及2014年以来已移交的养老服务用房,在2022年3月1日之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移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养老、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给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养老、社区服务用房产证。

九、保障措施。该文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住建局,主送给各县市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督促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十、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民政局

咨询科室: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系方式:0563-271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