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XX2MT5XXXR(1-1)。
负责人:杨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XX,女,身份证号码:340221XXXX08XXXXXX,该公司副经理。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参加诉讼、仲裁、非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宣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32494500。
法定代表人:王华玲,职务局长。
第三人:夏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城市宣州区XX幢XX室,身份证号码:34252119XXXXXX80XX。
委托代理人: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住宣城市宣州区XX幢XX室,身份证号码:34250119XX10XXXXXX,系第三人夏XX之子。
特别授权: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宣州认定2641202201XX),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