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007-0007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主体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发文字号: | 宣民社救〔2020〕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社会救助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4138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99H/202007-0007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
主体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
发文字号: | 宣民社救〔2020〕1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社会救助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24138 |
关于印发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
获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
宣民社救〔2020〕1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宣城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组长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4〕3号)同时废止。
宣城市民政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
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更有效地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54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是指目前新申请或已获得低保人员,有近亲属担任同一业务管理区域低保经办人员或村(社区)“两委”成员。“同一业务管理区域”是指备案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处于近亲属从事办理或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市区范围内。“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的,还应包括联审联批小组成员。“近亲属”是指低保经办人员、联审联批小组成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备案内容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其近亲属相关情况,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与备案对象的关系等(具体见附表一)。
三、备案程序
(一)主动申报
1.申报对象:
(1)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在申请低保时,应如实主动申报;
(2)新调整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有新申请或已获得低保人员的,应如实主动申报。
2.申报程序:
(1)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在申请低保时,以家庭为单位,由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或近亲属主动向受理低保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填写《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附表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汇总表报县级民政部门。
(2)新调整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要认真梳理近亲属正在申请和已获得低保的情况,主动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新调整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应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汇总表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核查登记
县、乡两级对辖区内申请低保人员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的,要逐一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科学准确、公示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审核、审查、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等。县、乡两级如实填写低保备案登记核查表(附表二)。
(三)动态管理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乡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汇总表和年度核查表存档。每年低保动态管理时,县乡两级要对备案对象进行专项复核,做出保留、核销的调整决定。备案对象在低保公示时应单独进行张榜公示,并注明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县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特别是对村(社区)干部,使其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备案工作程序规范。
(二)严格执纪,确保实效。对应登记备案、故意隐瞒情况不进行登记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并限期补报备案,实行重点核查。对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入户调查等审核审批环节时,涉及本人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健全制度,标本兼治。县级民政部门要以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加强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加快推进低保工作标准化、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使低保政策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
1.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
2.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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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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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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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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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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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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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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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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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备案对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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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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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宣城市低保备案对象核查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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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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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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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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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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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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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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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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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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