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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007-0007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体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06
发文字号: 宣民社救〔2020〕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413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2007-0007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市民政局
主体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06
发文字号: 宣民社救〔2020〕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社会救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24138

关于印发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

获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

宣民社救〔202010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宣城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组长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宣民社救〔20143号)同时废止。

 

                           宣城市民政局

   20207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

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更有效地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办法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54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是指目前新申请或已获得低保人员,有近亲属担任同一业务管理区域低保经办人员或村(社区)两委成员。同一业务管理区域是指备案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处于近亲属从事办理或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市区范围内。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的,还应包括联审联批小组成员。近亲属是指低保经办人员、联审联批小组成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备案内容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其近亲属相关情况,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与备案对象的关系等(具体见附表一)。

三、备案程序

(一)主动申报

1.申报对象:

1)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在申请低保时,应如实主动申报;

2)新调整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有新申请或已获得低保人员的,应如实主动申报。

2.申报程序:

1)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在申请低保时,以家庭为单位,由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或近亲属主动向受理低保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填写《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附表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汇总表报县级民政部门。

2)新调整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要认真梳理近亲属正在申请和已获得低保的情况,主动向所在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新调整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应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汇总表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核查登记

县、乡两级对辖区内申请低保人员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的,要逐一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科学准确、公示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审核、审查、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等。县、乡两级如实填写低保备案登记核查表(附表二)。

(三)动态管理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乡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汇总表和年度核查表存档。每年低保动态管理时,县乡两级要对备案对象进行专项复核,做出保留、核销的调整决定。备案对象在低保公示时应单独进行张榜公示,并注明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县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特别是对村(社区)干部,使其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备案工作程序规范。

(二)严格执纪,确保实效。对应登记备案、故意隐瞒情况不进行登记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并限期补报备案,实行重点核查。对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的,要依法依规处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入户调查等审核审批环节时,涉及本人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健全制度,标本兼治。县级民政部门要以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加强低保信息公开公示,加快推进低保工作标准化、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使低保政策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

1.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

2.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宣城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职务

 

与备案对象关系

 

联系方式

 

 

附件2

宣城市低保备案对象核查表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查情况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查意见


核查人:                          单位(公章)                                 
                                     

县级民政部门
核查意见


核查人: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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