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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2210-00087 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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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正监管热点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18 16:03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宣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民生导向,聚焦社会热点,以案件查办为抓手,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行为。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和公示义务案

2022年4月22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使用手机查看外卖APP,发现“某麻辣粉丝”和“某炒饭王”两家网店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公示卡。经查,当事人在“某麻辣粉丝”有小餐饮公示卡的情况下未及时在平台公示,“某炒饭王”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徽省小餐饮公示卡,当事人允许其通过外卖平台接单运营,并收取平台服务费,违法所得3016.12元。当事人未履行审查和公示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16.12元、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不合格储气罐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2年7月4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违法线索移送函》函称:南京志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一台10立方米储气罐及江苏和友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销售的一台3立方米储气罐均检验不合格,上述两台储气罐的生产厂家均为当事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储气罐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1349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8.13元的行政处罚。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及杜某对销售的羊乳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经查,宁国某超市是陕西圣唐乳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百领优购品牌授权加盟店,杜某是陕西圣唐乳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市场督导。杜某将私自获取未经公司审核通过的涉案视频,用于超市的羊乳粉营销活动。该视频自称为全国直播,宣传“要让长辈知道吃羊奶对身体哪些地方最好,对哪些症状的人一定要吃,哪些疾病的人应该吃多少”;引用央视综合一套生活圈栏目和北京卫视养生堂栏目的电视片段,摘取一些专家讲的话来引证列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甚至肿瘤癌症等十类人群,一定要去喝高品质的含量高的秦羊友道这个产品;播放不同品牌奶粉的现场对比实验和一些其它分会场顾客争相购买产品的画面。超市通过播放所谓“直播视频”来宣传产品,该超市员工与杜某在门店现场与视频配合为到店老年人烘托气氛,与视频同步做奶粉的冲调实验等行为。本案违法经营额98871元,违法所得409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共同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颜某及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对销售的灵芝孢子油胶囊产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经查,颜某是四川星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市场督导推广人员。为推广销售极瑞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产品,颜某要求宁国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投资人通过“抬身份”、炒孢子油涨价、播放有危机感的视频及灵芝孢子油上中央电视台广告、须请颜某向公司申请价格优惠等方式进行商品宣传。同时在宣传现场选择一些老年人进行采访,引导老年消费者陈述吃了灵芝孢子油可以降血压、降血糖、改善睡眠、对肝、糖尿病好、心脏好了、眼睛亮了、不感冒了等功效内容。并将采访内容制作成视频,在宣传时播放给现场老年人看,以当地老年消费者的口吻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极瑞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产品781瓶,库存270瓶。进货价格为150元/瓶,销售价格为380元/瓶,违法经营额人民币29678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96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共同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19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墙体宣传内容显示:“金某:中国青少年心灵成长教育导师,青少年问题专家、感恩励志教育专家、亲子教育专家、著名的爱国主义演讲家、共青团12355服务平台特聘心理专家……等。会客室内易拉宝宣传牌上显示如下宣传内容:一、米某:辽宁师范大学心理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国家二家心理咨询师……等;二、张某: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525心理网高级心理咨询师,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受聘心理专家……”等;该公司百度推广网页显示“叛逆孩子转变学校、专业针对孩子叛逆|早恋|厌学|行为不良问题、我们是一所什么样的学校、青少年素质教育学校8大优势、我们的7大教学特色,成功帮助6000+孩子完成蜕变,青少年素质教育学校8大优势里1、60000平米校园面积,2、13年正规办学,5、学历衔接保留学籍,6、小班制教学”,我们的7大教学特色里“6一训二教,二教:心理教育和文化教育,按教学大纲同步开设文化课程”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宣传内容的全部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相关人员专家称号证明材料及相关聘用合同协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2022年3月16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仓库内发现1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经查明,案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当事人从淘宝平台网店购进,共购进了10箱(每箱12瓶,进价85元/箱,共优惠50元,实际成交金额为800元),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店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月饼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2年8月13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冰柜旁堆放有待销售的标签为“美心流心奶黄”、“锦花饼艺”、“茶诚”、“锦华食品”等字样的月饼,现场检查未见上述月饼的销售价格,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其经营场所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鲁某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案

现查明,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从宜兴市豫佳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2台1.5*1米三开门的捷运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购进单价是2280元/辆。5月16日,因一台减震器有问题,当事人将其退回宜兴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另一台车已售,销售价格为2500元。案发后,当事人将该辆已售车召回并退回宜兴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泥贸易经营部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案

2022年5月13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除5包装破损的分装好的水泥,无其它库存的分装好的水泥,依法对当事人现场分装的20袋水泥进行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根据当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A2022Q001的检验报告[总体结论为该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平均实际净含量检验结果为47.08kg)]。该次定量包装抽检的批次基数为现场分装的20包(50kg/包×20包=1000kg=1吨),货值金额为销售价即3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书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2年7月14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待售4支洞洞笔(专利号:201920190123.4),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专利证书相关材料和购进票据。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涉案产品1盒12支,每支的购进价格为1.6支,卖3元每支,共卖了8支。2022年7月21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函询上述涉案产品的专利相关情况证明,2022年8月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函复:上述涉案产品专利申请处于“失效”审查、“驳回审查”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