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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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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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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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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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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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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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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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幼儿入园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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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章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2.幼儿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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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机关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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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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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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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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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突发事件预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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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宣城市政府机关幼儿园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幼儿园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主管局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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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府机关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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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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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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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或事业单位。
4.对列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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