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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212-0018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以案释法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1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254/202212-0018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以案释法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15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15 16:58 来源: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医院未核准登记“生殖健康和不孕症”专业,收治1例“原发性不孕症”患者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执业量化分级管理检查时发现:某医院未核准登记“生殖健康和不孕症”专业,于2020年10月14日收治1例“原发性不孕”患者,总费用2266.85元调查核实该院提供的2019年7月23日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诊疗科目有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未见“生殖健康和不孕症”专业。抽查该院病案号22002017的住院病历,患者:王亚琴,主要诊断:原发性不孕。2021年3月3日对该案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院收费系统中2019-01-01至2021-03-03病案首页管理显示出院主要诊断“女性原发性不育”的记录只有一条,即上述病案号202002017患者王亚琴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裁量基准,2021年3月30日,某市卫生健康委给予该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医院于2021年3月11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变更增加了“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并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结案。

【案件评析】

1、案件来源:此案来源于我局开展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2021年为安徽省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年。

2、核实期限认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核实自2019-01-01至2021-03-03的病案取证情况是合理的。

3、事实认定:通过对患者病历的现场检查,对医院负责人的询问,确认该院未核准登记“生殖健康和不孕症”专业,收治“原发性不孕症”患者的事实,经过进一步调查病案系统确认该院在2019-01-01至2021-03-03期间仅收治此1例“原发性不孕”患者,且累计收入为2266.85元,不超过3000元。

4、法律适用:某医院未核准登记“生殖健康和不孕症”专业,收治1例“原发性不孕症”患者的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裁量基准,对某医院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

【思考建议】

在本案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进一步思考:

1、“生殖健康和不孕症”专业为一级诊疗科目妇产科下的二级诊疗科目,部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甚至管理人员都不了解,建议加大医疗机构的宣贯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切实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将有限的监督资源从表层监督上升到技术监督层面来。

2、2020年以来,疫情防控工作量较大,大部分监督执法力量都用在了疫情防控工作上了,对医疗机构内的传染病监管工作是一个很大的提升,但此消彼长,医疗卫生专业监督方面的执法力度相对消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