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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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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06
【上级政策解读】《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6 09:16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以省政府第179号令形式予以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4月4日下午,江苏省供销合作社召开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动员大会,动员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热潮。

会议宣读省政府第179号令和《规定》全文,并就《规定》出台的背景、《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则和主要内容等作了详细解读。

《规定》修订的背景


1995年江苏省政府在全国较早制定发布实施《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对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也存在与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联合与合作动力不足、体制机制没有完全理顺的问题,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2022年4月,江苏省政府部署开展现行政府规章的清理和“立改废”工作,将原《规定》纳入2022年政府规章“改”的范围,正式启动原《规定》的修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2015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指出:要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江苏省供销合作社高度重视原《规定》的修订工作,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最新部署和要求,总结评估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梳理分析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委托法律咨询机构对原《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江苏省司法厅积极支持原《规定》修法工作,深入基层社和社有企业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召开协调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规定》修订草案。


《草案》经省政府2023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新修订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的部署要求,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和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是坚持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供销合作社发展活力、市场竞争力和为农服务实力为重点,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和主要工作任务,确立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基本制度和指导原则。


三是坚持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细,注重与上位法、规章、政策以及供销合作社章程的协调,回应实践的迫切要求,通过立法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和工作规范,同时尊重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给各地留出必要的自主选择空间,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在语言表述和概念使用上力求准确,务求《规定》更符合实际、更便于实施。

《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共二十二条,主要调整、补充和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求给供销合作社定性、定位、定责。坚持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定位,确立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和职责任务,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写入《规定》,明确“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供销合作事业各领域全过程”。


二是明确关于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规定》明确省、设区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分地域设置原则。遵循《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未对供销合作社延伸拓展到村级社区的经营服务网点及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等提出明确的设置规定。《规定》要求供销合作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健全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三是《规定》将推动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作为修法的指导思想。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深化高质量发展内涵、要求和规律的理解把握。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始终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内在统一的发展;必须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必须坚定不移深化综合改革,转变发展方式,以组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效益效率变革;必须坚持经营服务规模结构与质量效益相统一、发展速度与安全相协调,加快形成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格局,增强农民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规定》明确要求“构建以供销合作社机关为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发展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


五是《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政策。《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明确“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的从事为农服务事业的经营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国家和地方的扶持政策”,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投资兴办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产业和服务项目。


六是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规定》明确要求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强化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特色。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基层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组织和经营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基层供销合作社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其经营管理和实际运行既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又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农民社员作为出资人(股东)既享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所有权和按股分红权,还可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直接发生交易和服务,享有按交易额返利的权利。基于此,《规定》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目的是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七是《规定》对供销合作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作出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实行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制度,要按照《劳动法》规定推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等制度;稳定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新进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八是《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建立财务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制度。供销合作社可以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产业项目。


九是《规定》明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并对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