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72R/202304-00011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2023一业一查联合抽查计划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72R/202304-00011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宣城市2023一业一查联合抽查计划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宣城市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我市负责单位 |
1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2023年度全市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营利性民办学校数在10所及以下的市,原则上按不少于2所学校随机抽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数超过10所的市,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2 | 校外培训 | 2023年度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科技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每个市不少于20个机构的数量随机抽取。全市11家,抽查比例50%,抽6家。 | 2023年4月至11月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按职责分别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别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教育行政部门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3 | 宾馆、旅店 | 2023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市宾馆、旅店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3万户宾馆、旅店,各地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各级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
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4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 | 2023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按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抽取约15家 | 2023年4月至9月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
5 | 机动车检验 | 2023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按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抽取约20家 | 2023年4月至9月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2023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
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7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 | 2023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约车经营人)检查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报酬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8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 | 2023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市、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由各地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原则上各市抽查1至2户网络货运平台 | 2023年4月至11月 |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9 | 道路运输客运站 | 2023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1月 |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0 | 农作物种子 | 2023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各级发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省级发证企业68家,各地按照本级发证情况确定基数,抽查比例统一按照10%随机抽取。 | 2023年6月至11月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11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2023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1月 |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2 | 非煤矿山 | 2023年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等情况的检查;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2家(2023年市级重点监管的15家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1月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 | ||||||||||
13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2023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市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2家(抽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数20家,按照1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2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
14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2023年度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各地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15 | 营业性演出 | 2023年度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各地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16 | 艺术品经营 | 2023年度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各地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17 | 新车销售 | 2023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0月 |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各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8 | 二手车市场 | 2023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0月 | 省级部门视情况赴地市随机抽查 | 各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19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2023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0月 |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
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2023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实时数据。抽查比例为12%。 | 2023年3月至10月 | 各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1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3年度全市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等。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3月至10月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22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 | 2023年度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单位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4%,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3月至10月 |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
23 | 燃气 | 2023年度全市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管理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城市(县城)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城镇燃气(含液化石油气)企业数3%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24 | 劳动用工 | 2023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8月 |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1.5%比例随机抽取;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制服情况监督检查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
交通运输部门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
25 | 房地产开发 | 2023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
26 | 物业服务 | 2023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管、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县(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城市管理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
27 | 房地产经纪 | 2023年度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28 | 房地产估价 | 2023年度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估计报告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29 | 建筑工程质量 | 2023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在建工程项目,小于1%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人防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30 | 污水处理 | 202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城市管理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
31 | ODS类企业 | 2023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
32 | 民爆 | 2023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3年4月至11月 | 市、县(市、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33 | 养老服务 | 2023年度养老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3年7月至9月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34 | 经营性公墓 | 2023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 2023年8月至10月 | 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35 | 拍卖 | 2023年度拍卖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主管部门 | 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全市拍卖企业 | 市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市按5%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市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
36 | 公章刻制 | 2023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市公章刻制企业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本地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3年4月至11月 | 县(市、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37 | 金属冶炼 | 2023年度金属冶炼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和冶金有色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全市金属冶炼企业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1家(全市金属冶炼企业4家,按1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1月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
38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 | 2023年度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粉尘涉爆6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市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1家(全市涉粉作业1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6家,按1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1月 |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39 | 粮食收储 | 2023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区)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40 | 粮食加工 | 2023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41 | 工程咨询 | 2023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安徽省工程咨询单位 | 省、市、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起,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兼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2023年8月至11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
42 | 外商投资企业 | 2023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600余户,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
43 | 投资类企业 | 2023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4万户,总体抽查比例约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44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 | 2023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9家。 | 2023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
45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 | 2023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新机动车销售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238家(动态更新),按5%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1月 | ||
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46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2023年度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能力及履行情况,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情况。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及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对应的市级部门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省通信管理部门、省公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网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超过15%。 | 2023年4月至10月 | 依据《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 |
通信管理部门 | 网约车平台网络应用、服务器设置等相关信息检查;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报告、备案证明、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报告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设等相关材料检查。 | ||||||||||
公安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 | ||||||||||
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情况 | ||||||||||
省网信管理部门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情况 | ||||||||||
47 | 肥料生产经营 | 2023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重点抽查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5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48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2023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验化验仪器情况检查;各类管理文件和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455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49 | 农业转基因 | 2023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全省发证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52家,按照60%比例检查。 | 2023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0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2023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的单位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248家单位,按7%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
51 | 兽药生产 | 2023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厂房、车间、仓库、检测仪器和生产设备、企业法人、负责人和生产人员的情况检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及兽药标签说明书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全省兽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42家,按照10%比例抽查 | 2023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2 | 农药生产 | 2023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省级发证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93家,按照6%比例检查 | 2023年5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53 | 旅行社 | 2023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2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54 | 税收风险异常企业 | 2023年度税收风险异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基数约500户,按10%比例随机抽取,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提高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5 | 出口商品生产 | 2023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6 | 统计调查 | 2023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省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市、区)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在1个市抽取20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和20个投资项目。 | 2023年4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57 | 小额贷款 | 2023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70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9月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58 | 融资租赁 | 2023年度全省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58家,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3年3月至9月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59 | 特殊食品(药品) | 2023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1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 | 2023年4月至11月 | ||
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 | ||||||||||
6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23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35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主办: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站标识码:3418000026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与梅园路交叉口东南角 邮编:242000 运维电话:0563-3022620 邮箱:xczjwbgs@126.com
宣城市政府 版权所有皖ICP备19008042号-1访问统计:网站统计 皖公网安备 34180002000318号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