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原)行政权力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1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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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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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矿产资源统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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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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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编制 |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拟动态调整新增权力)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为部门文件,法律效率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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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为部门文件,法律效率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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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编制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含新增耕地面积)验收确认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为部门文件,法律效率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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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许可证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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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许可证审批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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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批准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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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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