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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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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6
【文字解读】《宣城市2023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6 09:04 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每年根据省级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省级指导意见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各市低保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同时,对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了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我市孤儿养育标准为集中供养1510元/月/人、分散供养1100元/月/人,位于全省第13位,已三年未进行调整。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5.《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5月份函请国家统计局宣城调查队提供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调整方案》初稿,与财政部门多次沟通会商,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门汇报,后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宣州区反馈其困难群体基数大,负担重,建议每一个项目少提高20元为宜,其它单位均反馈无意见。7月24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调整内容

标准 条件 金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 780元/月·人
农村 755元/月·人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 1295元/月·人
农村 982元/月·人
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 全护理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
半护理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
全自理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
分散供养 全护理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
半护理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0%
全自理 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养育 1680元/月·人
社会散居 1290元/月·人


    五、创新举措

首次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同步提高,并且将孤儿保障水平调整至当前全省平均水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1)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510元提高至1680元,增幅比例为11%。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1290元,增幅比例为17%。

最新标准从2023年7月起执行。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宣城市民政局

解读人:周传兵 贾婷姝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302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