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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09-00020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8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4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309-00020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8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8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发布时间:2023-09-04 11:11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3〕4号

 

宁国市腾飞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8566228N,法定代表人:王维家,地址:宁国市中溪镇东坡。

根据无人机夜间热成像航拍提供的相关线索,我局于 2023 年7月28日对你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企业中频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罩未放置在炉体上方,中频炉配套的除尘器未开启,烟气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身份证明书3份,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员工的身份的情况;

2.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调查时,企业当时现状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调查过程,企业员工口述案件的情况;

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企业于2023年7月28日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各个环节的情况;

5.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2份,证明企业2023年7月18日-28日每日都存在中频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罩未放置在炉体上方,烟气直排外环境的情况;

6.《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内容摘录,证明企业中频炉正在使用,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罩未放置在炉体上方,烟气直排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你企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宣环责改〔20235


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QM6N9M,法定代表人刘有兵地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溧路西亚夏汽车城综合服务中心301室。

我局于2023626日、30日,719日、21日、24日、2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202356日对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时,你单位采样员在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并开展采样的情况下,伪造了5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依据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伪造了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6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202356日视频监控,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56日对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开展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时,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与比对检测报告中对颗粒物开展6次采样不符(每次采样均需更换采样头)。

2.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3.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自主验收表》复印件1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比对检测报告(编号:SCD20230506020)复印件1份,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工作,合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比对,并由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

4.20236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8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员李骞于202356日在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对低浓度颗粒物开展采样时,开始采样前更换过一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在将6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交给实验室之前私自从鞋底取了一点灰撒到剩余5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上,涉嫌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填写了相关表格。

5.20237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份,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证复印件3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节选)复印件2份、采样检测规范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检测质量的控制程序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质量控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资质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6.2023719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56日对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检测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包含项目清单1份、检测方案1份、任务单1份、样品流转单1份、采样监测原始记录1份、分析原始记录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根据采样人员提供的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原始采样数据、分析数据和监测数据。

7.20237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7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7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合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合肥**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56日对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采样员**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5#排放口比对监测费用为3000元,至调查时该费用未结算。

8.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戴启林同志人员任命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原件1份、关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说明原件1份、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戴启林为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兵和总经理***仅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不参与该公司内部实际管理和对外业务经营活动。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1